词条 | 东北师范大学长春校友会 |
释义 | 简介2006年8月20日,东北师大长春校友会换届大会在东北师大校史馆三楼会议室召开,来自省、市直机关及各县(市)区150余名校友代表出席了大会。东北师大校长史宁中、副校长张治国、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吴思杰出席了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校友会章程和新一届校友会组织机构名单,推选长春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安莉为新一届校友会会长。史宁中校长代表学校发表了重要讲话。 长春校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东北师范大学长春校友会 第二条 宗旨:团结广大校友 , 宣传、热爱东北师大 , 弘扬东北师大精神 , 为东北师大争光 ;热爱、 建设长春 , 心系长春 , 为长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接受东北师范大学及其校友会的工作指导和长春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加强校友联系 , 增进校友友谊。 第五条 沟通信息 , 交流经验。激励校友关心母校、勤奋工作、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第六条 借助校友条件 , 进行科技、教育、文化、信息交流 , 促进地方与东北师大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东北师范大学 ( 含解放区东北大学及各届函授本、专科毕业生 ) 校友赞同本章程的,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会长 1 人 , 副会长若干人 , 名誉会长 1 人。任期五年。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1 、制订、修改章程 ; 2 、审议委员会工作 ; 3 、通过重要决议 ; 4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 协助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有工作建设批评权。 第十三条 会员有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委托任务的义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 由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赞助。校友自愿向本校友会或东北师大及其校友会捐款者欢迎。 第十五条 经费用途 , 用于办公费和活动费 : 奖励或特需费;母校有意义的建设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报请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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