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电子购货凭证 |
释义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6月1日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首次针对消费者在网购维权提供纸质证据难题,此次方案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工商部门将采纳电子凭证作为处理消费维权投诉的依据。工商总局方案还要求提供网店平台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要加强网店管理,网站的义务多达十条。除了对主体的审查,网店或网站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如果权利人向网站出示了证据证明网店侵权,网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对网店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电子购货凭证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等这类的词随处可见。电子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可以实现网上购物;公司企业越来越重视网上销售和网上订货。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快速、便捷、高效率,满足了现代商业对交易效率的要求,电子文件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的形成、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商品交易等,无不与电子文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所谓电子购货凭证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电子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保证电子购货凭证法律效力问题尤为重要。 电子购货凭证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电子回执指电子化的购货凭证能证明交易行为及内容,明确双方权责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若一旦发生商务纠纷,涉及当事各方各种权利,解决的关键都在于证据,即证明交易行为及内容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是否合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中明确要求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电子购货凭证法律效力分析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将电子文件视为合法文件。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决数据电文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书面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理想的证据形式,实质上是与已有的完善的书面认证体制分不开的,即:是“签名+时间+书面原件”三项配合的结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采用功能等价法来判断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则必须考虑这几要素。 对电子合同、电子化的购货凭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精确性要求是涉及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电子文件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文件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 电子购货凭证法律效力保障要素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依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推动。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中生成的电子数据的凭证效用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技术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技术是最终保障电子数据凭证效用的“硬”手段。 由于经营者本身的系统时间和内容存在自己修改的可能,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通过对电子合同、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交易数据等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签名和加盖时间戳,保障了电子数据凭证的唯一性和防止抵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有关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要求。 通过电子签名与可信时间戳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具有如下功能: ² 确定服务提供者的身份; ² 确认是该服务提供者自己的签名; ² 确认该服务提供者何时进行签名 ² 确认服务提供者与电子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² 确保电子签名抗抵赖伪造; ² 确认电子文件产生时间; ² 确保电子文件内容完整、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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