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典当业 |
释义 | 古往今来,典当业作为典当的经营机构,经历过不同社会形态的风风雨雨,摇摇晃晃地渡过了上千年的岁月时光,可谓盛衰枯荣俱在,酸甜苦辣皆有。一些人因典当业发财致富,一些人因典当业负债累累。然而,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不同时期的金融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却是不容抹煞的。 简介当铺,是专门收取抵押品而放款的特殊金融机构。人们已习惯用“典”、“当”二字表达当铺。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袓,特别是抵押银行的前身。典当业的分类可分为大当、大按、大押、小押: 1.大当─此类资金为最雄厚,规模为最庞大。其断期最长(三年),但利息就最少,为每两银每月收三分,每逢冬季(十至十二月)则减一个月息。就是因为其当期长、利息低,一些富户会把一些贵重的皮草、首饰、古董等物品拿到大当中去。其实他们并不是真的为了当物取钱,而是把当铺当作保险库,这叫寄当。因为当铺一般也会将 抵押物妥为保存,他们所付的利息,只是当作保险费罢了。另外,亦由于大当的利率较低,当期也长,故有的人认为自己不能在短期内偿还,就往往光顾大当。不过大当已被淘汰多时了。 2.大按─此类财力不及大当,规模亦较小。按期是两年,月息为两银三分。在大当消失后,富户便将贵重物品寄存于大按内。 3.大押─一年期满,月息也是三分。(K金每两一钱,足金每两三分。)资金、规模较大按次之。 4.小押─此类无论财力、押期均属最弱、最短,然利率最高。押期为四个月(其中押期三个月,候续期一个月),利息每月一钱。而小押亦被称为“雷公轰”,因为人们认为当铺的小押,乘人之危,期短而利息高,为“九出十三归”,该遭老天爷诛灭云云。但这个计算利息的方法,并不存在于澳门,只是以往中国内地的小押沿用罢了。 当铺招牌港澳的当铺招牌,为一蝙蝠形状联著一个圆圈。这个设计,不外乎是讨个意头罢了。蝙蝠又称蝠鼠,象徵“福”;圆圈则为钱币,喻意“利”。总之,是取其于人于己均有福有利之意。 员工分配典当业的经营管理,在工作流程及分工合作方面是颇讲究且自成系统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又有严格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般情况下,当铺内的职员约分为六、七个职别,现介绍如下:司理─即经理,管理当铺内的财务如筹划资金、增减资本、监督帐目等,为当铺中的顶头大伙计、部分为股东兼任。 2.掌柜─负责验物、定价、决定收当与否,直接与顾客交易,即所谓“朝奉”。 票台─负责填写当票及当簿登记等事务。成交后,一般掌柜以口唱,票台听录方式进行。如收取当户之抵押物后,由柜台高声报出其顺序号码、名称、当本等,再由票台边听边将各种数据分别笔录于当票和当簿之上。 4.将军─即是伙头,负责店内员工膳食,闲时亦要协助当铺内的一些杂务。 5.摺货─负责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挂竹牌作标记等的工作。 6.追瘦猫─当顾客来当物或赎物时,追瘦猫便包好抵押物放到货架或从货架取回给客人。 7.后生─即打杂,是未满师的学徒,负责上述除掌柜交易外的其他业务中的辅助性工作,如逢缺勤或一时繁忙,就去顶替或协助工作。 历史沿革古代典当业源头不是西周或春秋战国,东汉也只是萌芽阶段。关于中国典当业的起源,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英国1988年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记载,中国的典当业在两三千年前就已出现。《美国百科全书》也说,中国的典当业可追溯到西周前后。美国典当协会发布的资料认为典当业至少可追溯到3000年前的古代中国。西方国家之所以认为中国的典当业发源于西周,原来是把《周礼·地官》中的“质人”误解为典当业的“以物质钱”了。 在国内,学术界也见仁见智,有些人主张中国典当业始于汉代,另一种观点认为典当业发源于南朝,这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而且也是有史可证的。那么,典当业产生于南朝并不是一件突然而然的事,必定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些蛛丝马迹就存留在东汉。 《后汉书》卷73《刘虞传》记载:公孙瓒奉命讨伐乌桓,受幽州刺史刘虞节度,在一次战斗中,刘虞把朝廷赏赐之物“典当胡夷”,被公孙瓒夺回。但“典当”一词出现在后世,不可能在后汉就已经使用。写《后汉书》的范晔是南朝时期的人,他是否用当时的词语表述东汉的事情,但仔细查询南朝也没有“典当”一词,而普遍称典当为“质”。 据此有些人认为东汉出现典当业不可信,但也不敢就此断言,因为东汉许慎编撰的《说文解字》中,将“赘”解释为“以物质钱”,如果当时没有类似后世典当的事情发生,他也不会作出这样的解释。另外,《西京杂记》中有“以衣裘贳酒”的记载,即用衣服为抵押,赊账买酒,属于私人之间的一种抵押行为。这些蛛丝马迹,既不能否定东汉有典当行为,也不足以断定中国的典当业发源于东汉。因为东汉即使有此类事情也属个别现象,没有普遍意义,况且当时也没有典当机构,没法称为典当业。典当业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动产除外)的人提供资金周转的行业。一般按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打折扣借钱,并约期赎回。英语中的pawn来自拉丁语pignus,是抵押品的意思。 行业运作从事典当的人士称为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行业一般分为典、当、按、押四类,“典当”一词就是从这四种的典和当而来。 首先,需要借贷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当商估价,典当商以估价的某个百分比借出款项,并在借单的限期内保管借贷者的财物。如果借贷者能够偿还借款并缴交手续费,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当商会没收抵押品并变卖,也可以收买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后即时卖出。 为免接收贼赃,典当商通常应警察要求把货品保留一段时间,一般21至30日不等。业者指有一些地区规定借贷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反而在eBay和跳蚤市场,由于货物往来不受监管,买到贼赃的机会更高。 长期以来很多人把典当与高利贷溷为一谈,但其实问题在于借款一方对行业不认识,或者看不懂借条。 欧洲的典当业欧洲的典当业,几乎每一个地方长久以来都是一成不变的,直到英国把典当业置于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立足点上;但从英国与世界其它地区比较,后者比前者更为精工且相当麻烦,主要原因就是要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在欧洲和其它西方国家,典当业以被带子系着的3个球为象征。过去认为这个符号源于佛罗伦斯的梅第奇家族:传说查理曼大帝雇用的一个祖先用三袋石头杀死一个巨人,家族便此制作徽章以资纪念。后来家族因金融事业繁荣,其它人亦争相彷效。现在的说法是伦巴底商人发明了这个徽章,挂在店前作识别,而三个球原来是三枚金币。而典当业的主保圣人是圣·尼古拉,因此亦有说法指3个球是他捐赠予贫者的3袋黄金。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候的典当业已相当盛行,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源自罗马时代。相反,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禁止对同信仰的人放债取利。有证据指天主教会曾准许方济各会以济贫目的放债,但取利多少仍为未知之数。 中古时代的意大利北部商业发达,基于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犹太人独占了包括典当在内的金融业。故英语中典当的同义词称为Lombard(伦巴第,意大利中北部地区)。 在欧洲,有研究指超过2%的借款人任由当铺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计算,所以个别抵押的利率是经常地高。不论在私人或官立的当铺,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况,对于这些借款人来说典当总是昂贵的。 意大利典当业意大利作为西方典当业的发源地,现在这些当押机构仍非常昌盛。按照行业的惯例,典当业由一个委员会所管理,法规则偏向使用在罗马一直所立的规条。 在当押的借款方面,金银首饰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它物品则可借3份之2。利息则以每月5至7%计算,但不得超过5里拉。而当期则为6个月,且可续期最多5年,如果当期到期前两星期内不进行续期,抵押品会被出售。当借款超过10里拉就需要付当中的1%的税项给政府。 意大利的当铺主要散布在罗马,且主要都是委员会的分支,法规中规定借款人在典当物品时支付一项“代理费”。而意大利亦存在一些私营当铺,并须向警方纳牌照,而他们的利息收费比较高。 英国典当业英国典当业随威廉一世而来。为了筹组攻打法国的军费,英王爱德华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后以珠宝抵押。但典当业亦受到统治者打压,当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颁布了ActagainstBrokers—这道法桉到了1872年、维多利亚女王在位35年才废除。法桉针对在伦敦活动、从事假货制造的典当商,他们以销赃者论罪。 丹麦典当业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军医院(RoyalNavalHospital)一个高利贷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在当地的法律上,当押的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范围只从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于7丹麦克朗。而抵押品的当期过后,如未被赎回或续期,当铺更须尽快拍该等抵押品拍卖。 瑞典典当业在瑞典并没有特别的规章去规范典当行业,除了一份由斯德哥尔摩市的总督发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怀疑是贼赃的典当品。现时瑞典许多当铺是以公司集团式的经营,但仍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当铺营业,而大集团式的当铺则较能给予高满意度的服务。 在斯德哥尔摩,多年来公认为最适合的利率计算为10%。但每年典当商的都有较为严重的亏损,所以当铺的行政费用相当高,且非常容易倒闭。在1880年,一所私营公司PantAktieBank(意思是“抵押保证银行”)成立,接受家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乌莱、黄金以收2乌莱、及银和其它贵重物品以收1乌莱的利息计算的抵押。几年后,这种利率的计算开始不为人所接受,因此计算方法随即减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当商亦跟随调低利率。而现时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过每1瑞典克朗收2乌莱。 在瑞典的当期为三个月,且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但五个月后仍不赎回则会在严格的拍卖制度下把典当品拍卖。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须向警方申请,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则不会被接受。而利息计算亦不得超过标准。 德国典当业德国的典当业由每个州份或自治区的政府与一些私营企业合营。自1834年开始,“典当”这一行业的运作在德国被发现出来,之后不断的由普鲁士国家银行(PrussianStateBank)局部提供典当服务,她所得到的利润用作投资,而所得的当押利息则用于慈善用途。 现在德国典当行业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当押的借款范围则依这样计算: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6分之5 ·银: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5分之4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3分之2 而向公营当铺典当物品借款则有以下条件: ·最多可借150里拉(约100欧元)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80% ·利率6% 这个计算方法由当地一班专业的估价者议定,而他们需对这个规则的好坏得失负上责任。 在德国,行业把当期定为六个月,六个月不把抵押品赎回就会被出售。而经营当铺的纯利每年只有约1%。 美国典当业美国的典当业,一般以相当多的法律条件限制,但是违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美国各个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规章,但是纽约和马萨诸塞州的可算是当中的代表。 在美国大部分地区中,当铺的经营权通常是由当地的市长或市议员批准,但是在波士顿则是由警方负责批予。在纽约州,开设当铺的纳税牌费为500美元,且当铺开设者必须向当地的市长立约,并以10000美元作为保证金,及他自己和另外两个人作为负责任保证人。 而当押的利息,标准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后每月2%计算;不过,这个利率可以随抵押款项的多少而有所变动,例如抵押款项超过100美元,利率就会分别改计成2%和1%。如果典当商把利率调高过这些标准,就会被视为违法。抵押物的典当期为一年,如果在一年后未被赎回就可能会被出售,但不得委外处理。在马萨诸塞州当期则只有四个月。 在纽约,每12000名居民中就会有一家当铺,而大多数当铺的经营者是犹太人。在波士顿,当铺每日须把24个小时内接受的当押记录提供给警方,包括每笔交易的小时,款项的借给多少等。 1964年,一部讲述犹太人典当商故事的电影《典当商》在美国上映。 中国行业现状中国的当铺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出现,当铺在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典当活动却早已盛行。汉代时,典当在民间非常普遍,当时司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阳昌家里去赊酒,有了钱以后再去把它赎回来。现代意义上的当铺却是出现于南朝。 中国的典当业以“蝠鼠吊金钱”为符号,蝠与“福”谐音,而金钱象征利润。当铺的柜台高于借款者,故后者需要举起抵押品,故接待员称为“朝奉”。在大门与柜台间有一木板称为“遮羞板”,另外有“票台”和“折货床”以进行交接手续;而当铺为多层楼房,用以储存抵押品,而又因为典当业属高风险行业,当铺建筑亦有其要求。 典当业以前也供奉其它特有的行业神,即财神、火神、号神。号房内供奉火神、号神,一为求财,二为避免灾祸,旨在对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种贵重毛皮、衣料、绸缎、布匹遭受破坏;供火神防止发生火灾。 在中国自中共建政后,典当业被视为剥削人民的活动,而且涉及官商勾结而被禁止。30年多后,当铺才重新出现。相对而言,当铺在苏联时代并未消失,只是被国有化而已。 大陆典当业中国大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业是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 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成都正式挂牌营业,成为当时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典当行。1988年,辽宁、山西、广州、上海等地均陆续出现了典当行,而北京第一家典当行“金宝典当行”到1992年底也开始试营业。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比较有名的华夏典当行、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等已经进入连锁经营很长时间。这表明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中国大陆的月利率最高为3%,当期可长达3年。 港澳典当业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比较: ·当: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当期最长三年,月息每借出一两(50克)银收三分(1.5克)银。 行内更有规定“逢冬减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内会减利息一个月。 ·按:经营资金及规模比“当”稍小,当期最长两年,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三分银,没有“逢冬减利”例。 ·押:经营资金及规模在三者中最小,当期最长四个月(包括三个月正常当期及一个月续期),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一钱(5克)银,没有“逢冬减利”例。如以港币计算月利率约为11%。 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 业内还有一个习俗,就是“当婴儿”(又称“当人”),这是因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婴儿不长大,故有此举以保小孩平安。由当婴的父母,先与当铺联系妥当。届时抱婴儿到押店,从柜台左边窗口将婴儿送入,由当铺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台叩拜祭祀后由票台在四方红纸的“假当票”上写上“根基长养、快高长大”八个字,盖上挂角印,再在婴儿的衣衫上盖印,由朝奉将婴儿从右边窗口交还给他父母,最后当婴父母给朝奉送上红封包。整个“当赎”过程便告完成了。 ①香港典当业 香港第一家合法当铺建于1926年,因为当年港英政府才为当铺立法。二次大战后香港典当业进入兴盛时代。现有大约250家当铺。当铺的顾客贫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顾。 香港典当业受《当押商条例》等香港法例所规管。 ②澳门典当业 澳门的典当业与赌博发展息息相关。昔日的当铺集中于新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则集中于火船头街、新马路及约翰四世大马路,现在则集中于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带;此现象均显示出澳门的当铺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赌场的地区。 “押”的利息虽然比“当、按”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钱较多,因此成为赌徒或急需现款的人士经常光顾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表、首饰、墨水笔等,这种现象与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于澳门的赌场均为24小时营业,所以不少澳门押店都跟随赌场的营业时间,而招牌下面都注明了“通宵营业”的字眼,以表明会在整个晚间营业。而又因为过去往澳门的赌客大都来自香港,为了方便港客,一些当铺还设了“澳门押,香港取”的特别经营方式,这些押店与香港的押店有联系,只要顾客要求,便有专人送到邻埠的押店去,让客人赎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务,是要额外加收手续费的。而提供此项服务的当铺,门侧会写上“港九取货”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边再强调标明“可往港取货”,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托的香港押店赎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间以典当业为主题的博物馆──典当业展示馆正式开放。 行业术语香港和澳门地区典当业中有一些特别的术语,列举如下: 职位司理──当铺经理,管理当铺内的财务如筹划资金、增减资本、监督账目等,为当铺中的顶头大伙计、部分为股东兼任。 朝奉──通称二叔公,在当铺鉴别估价的人。由于柜台高,来当物的人要将物品高举给店员好像“上朝奉圣”般,“朝奉”这个名称可能由此而来。 票台──在大当大按中,负责填写当票及当簿登记等事务的人。成交后,一般朝奉以口唱,票台听录方式进行。 折货──负责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挂竹牌作标记等的工作。他们包裹衣服时,一般要求折迭整齐、捆扎结实,做到小而紧,以节省所占货架的面积。 追瘦猫──此职位除要负责“折货”,当顾客来当物或赎物时,包好抵押物放到货架或从货架取回给客人。 后生──即打杂,是未满师的学徒。 将军──即是伙头,负责店内员工膳食,闲时亦要协助当铺内的一些杂务。 ·当铺设施 遮羞板──俗称遮丑板,进门后的大屏风,使街上行人见不到店内的情况。 马纸──即是号码纸,是系在押物上的纸条,以便日后在货仓寻找。 码房──麻将馆内开设的押物房,由当铺派人主持。 月历──指农历。由于农历比公历的计算是每月少一至两天,而过了一天就要多付一个月利息。 · 其它出质──把物品典当的动作。典物的人叫出质人,此名称现为法律上采用。 落码──在麻将馆内,赌徒将身上物品典当〔即“落”〕,以换取现金或筹码〔即“码”〕。 杂架──指钟、古玩等物品,起源于1930年代。 断当──典当品于典当后都会有一个限期予出质人赎回,但于限期到期仍未把典当品赎回,该等物品将被视为“断当”。 流当品──逾期未赎回的典当品。典当限期过后流当品便会归当铺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赎回。 大耳竉──俗写为大耳窿,起源于香港开埠,他们会把硬币放在耳孔,示意有钱借给人,因此称为大耳竉。现在指放高利贷的人。 种虫友──专门在物品上做手脚,然后向当铺骗取金钱的骗子。 九出十三归──从前当铺收取的利息计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实际只借九元,但赎回却需要十三元。现已不复存在。 雷公轰──指“九出十三归”的押物利息与雷公轰般可怕。 台湾典当业台湾的当铺,在门口会有块蓝色底布帘,写着红色的“当”,接受典当的物品除了名表珠宝首饰外,部分当铺也接受汽车及机车做为典当物(称为“汽车当铺”)。逾期未赎回的典当物称为“流当”,流当品通常会由当铺自行拍卖或是委外处理。除了民营当铺外,有部分的地方政府也经营公营的典当业,称为“动产质借处”。 台湾地区的典当业可追溯至日据时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迁台,随着迁台的同胞多以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珠宝等项当铺融资,以维生计。故而典当业鼎盛,月利率一度高达23%。1952年间台湾政府鉴于民营当铺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县市政府筹设公营当铺,以扶助平民生活资金的周转,采取以物质量押方式办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万华)、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处公营当铺,于同年开始对外营业。 台湾的当铺为特许行业,非经申请发给营业许可执照,不得营业。当铺业除收取月息(以年率为准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八)并得酌收栈租费及保险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前项栈租费及保险费之最高额,合计不得超过收当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当铺业法”管理当铺业者已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条。台湾早期当铺业依内政部、经济部会衔订定发布“当铺业管理规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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