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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
释义

保险协议

一、承保范围

承保人同意代被保险人赔偿根据下述合同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付责任的全部赔款。

1. 个人伤害责任项下: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 财产损坏责任项下: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

双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标的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或毁坏。

二、辩护、结案、补充费用

根据本保单所提供的此类保险,承保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对任何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认为负有责任的伤害、疾病、毁坏和以此追索赔偿金的起诉进行辩护,即使这种起诉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是欺诈的。承保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协商和认为对已有利的结案或进行诉讼。

2. 赔付为赎回扣留财产的契约书费用,这项费用须不超过本保单项下的适用的责任限额,并赔付辩护案中的上诉契约书的费用。但承保人无义务申请和提供此类契约。

3. 赔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费用,所有在诉讼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和判决后在承保人赔付、偿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赔偿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过承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准。

4. 在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他人支付的紧急治疗和手术的费用。

5. 偿还被保险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收入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定义

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一词包括指定的被保险人,同时也包括:

1. 任何执行主管、董事、股东或履行其职责的雇员。

2. 如果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公司,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合伙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但只是就其所负责任而言。

3. 任何个人、信托机构和财产因被保险人签订了书面契约或协议而对其负有责任义务提供保险即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的,但本条仅指由指定被保险人进行作业或代表其进行的作业或为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设备。

条 件

一、检查和查帐

应允许承保人视察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房屋、作业和其他所保的危险。在本保险单期限或延续的期限内和保单期最后终止后一年内,可允许承保人在双方都方便的情况下,查阅被保险人有关保费计算的基础或本保险中主要项目的帐册和记录。

二、定 义

1. 契约:是指任何书面的契约或协议,不包括货物和产品的担保书。

2. 个人伤害包括:

(1)人身伤害、疾病、丧失能力、受惊、精神苦恼、精神损伤;

(2)错拘捕、错监禁、误逐、误扣、恶意检举、中伤;

(3)非广告行为造成的文字诽谤、造谣、损害名誉或侵犯私人权利;

(4)不是因被保险人造成或指使而致的种族、宗教歧视;

(5)不是由被保险人或其指使而致的殴打和为保护被保险人财产和他人或他人的财产目的的殴打。

3. 事件:即指在保单期内发生一个事故,也指一连续不断的反复出现对财产造成损残和毁坏的不能预料的非故意的危险。所有一切大体上在同样条件的危险下所发生的损失应视作一次事件所引起的。所有由同样有害物质和行为不论其发生次数和频率性,使用工具的数量和种类,索赔人数的多少而造成的损失,都应视作为是一次事件中发生的。

当一次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中而本保险单应终止时,保险人仍应该对所有损失负责赔偿,如同此损失是发生于保单终止前一样。

4. 费用:“费用”一词应被理解为判定赔偿金的利息、调查、理算和法律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拿薪金的雇员和聘请的律师及办公等费用)。

三、出事通知

当一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认为有可能导致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尽快地将事故通知: 。事故通知中应包括可以获得有关出事时间、地点、状况、受伤者和能作见证的目睹者的姓名、地址的情况。

四、索赔或控告通知

如果发生索赔或已向被保险人提出控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把他所收到的任何要求、通知、传票和其他诉讼传讯书送交承保人。

五、被保险人的协助和合作

被保险人应与承保人进行合作,并在承保人的要求下出席审讯和审判。被保险人应对案子的解决取证和提证,促使证人出庭,以及办理起诉中给予协助。被保险人除自行负担者外,不应主动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付款义务或作出任何开支。但在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下,对于他人需急诊的医药和手术费用不受此限。

六、条文更改

向任何代理人发出的通知或代理人和其他人的知情都不构成本保单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弃权或变更,或阻止承保人根据此保单条款维护其权力。除了经双方同意由承保人授权的代表签署的批单作为本保单的组成部分可修改保单中的内容外,保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放弃和更改。

七、转 让

除承保人已背书表示同意者外,本保单项下利益的转让对承保人均不生效。但如果指定被保险人濒于死亡,而发给被保险人的注销通知足以注销本保单时,本保单对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指定被保险人予以负责。

八、破产或无力偿付

承保人不能因被保险人因其财产方面的破产或无力偿付而卸却其在此保单项下的责任。

九、违 约

在被保险人之一明示或暗示地违背保证条款并实际影响了本保单执行时,只涉及该违约的被保险人的独自的利益。除该违约被保险人外,承保人对其他被保险人的责任如其没有违约一样,仍然不变。

十、交叉责任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之一的雇员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向另一应负或要负责赔款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本保单对该被索赔的被保险人予以负责,如同各个被保险人均分别持有保单一样。但本条规定并不增加承保人的责任限额。

十一、其他保险条款

本保单对用被保险人名义或为其利益另行投保的有效的,且可获得的保险合同项下可予承保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具保险效力,但对这其他保险项下偿付金额的超额损失部分除外。

十二、与法令相抵触

根据任何国家和管辖权的法律,本保单中条款因与其法令相抵触而对被保险人无效时,因被保险人没有遵照当地法令又须对保单中承保的危险负有责任时,本保单条款对被保险人如同符合当地法令一样仍具有原有效力。

十三、对承保人的起诉

除非在起诉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保单中所有条款规定,另外被保险人付清法院审讯最后裁决的,或被保险人、索赔人、承保人之间已达成书面协议的最终确定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时,被保险人才能对承保人进行起诉。

任何人或其法定代表得到法院的判决或书面协议后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同样方式和范围根据本保单条款进行索偿。本保单无条文规定赋与任何人或组织在被保险人的起诉案中以和承保人一起作为共同抗辩人的权利来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

十四、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由下列情况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负责任:

1. 由于战争(不包括战争计划)入侵、外来敌人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已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兵变或政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 在承保范围第1项下的指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个人伤害和死亡。“雇员”一词在此指受被保险人所雇佣的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雇员。这一条规定不适用一雇员向另一雇员或其同伴的索赔。

3. 为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租用的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的财产和船只的损坏和毁坏,或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进行实际控制的财产(不包括本保险项下承保的合同下的操作)。双方都理解和同意:船只或其他设备在本保单承保的财产处停泊时,不应视为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和控制,而且也应理解并同意,租用的船只除光船外不应视为租给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

4.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1)由核燃料或使用后的核废料的放射线所引起的辐射和污染。

(2)爆炸性的核装置和核部件中的有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有危害的物品。

5. 因故意违犯任何国家法令、法律的行为造成的索赔。

6. 下述契约项下法律上强加于或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1)他人的水下财物的清除、灭失或损坏;

(2)由水下作业的塌陷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和使用的丧失。

此规定适用于非本保险承保的合同项下的作业引起的责任。

虽有上述各条除外责任规定,而有关钻探作业的除外责任以下述第7条中的规定为准。

7. 钻探作业中的责任:

(1)由漏油、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个人伤害和人身伤害、财物灭失、损坏和丧失使用;

(2)清除处理漏油、污染和沾污物的费用;

(3)被保险人水下作业的塌陷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财物灭失、损坏和丧失使用;

(4)水下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物质和他人财物的清除、灭失和损坏;

(5)有关本条第(1)-第(4)款项下的罚金、罚款、惩罚性的赔偿。

8. 有关下述各项的责任:

(1)井眼的损失;

(2)井眼内器材的损失;

(3)井喷控制费用;

(4)产品;

(5)汽车。

9. 钻井船的物质性损坏。

10. 钻井船残骸和遗留物的清除。

11. 在潜水作业时对潜水员的雇员的责任。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消费者如果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解决。因为商业三责险产品并不会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而从市场上消失,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比如,如果消费者目前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今后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但这样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于6万元的车主。

保监会表示,由于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今后将尽快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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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