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质勘探 |
释义 | “地质勘探”即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附件) 土体工程地质层组及其特征(全新统粉细砂层组 上更新统粉细砂层组 上更新统含砾中粗砂层组 全新统亚砂土层组 全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上更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安全规程(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地质测绘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海洋地质 钻探工程) 简述“地质”,准确的应叫地质学,习惯了就叫地质。地质学是七大自然科学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实际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地震的预测、各类矿产的寻找、勘探,灾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筑在地面上的物体,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况。地质勘探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获得的物探资料,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矿产分布情况。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据工作空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类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钻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主要有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坑、槽探就是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观察岩土层的天然状态以及各地层的地质结构,并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土样。 钻探是指用钻机在地层中钻孔,以鉴别和划分地表下地层,并可以沿孔深取样的一种勘探方法。钻探是工程地质勘察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勘探手段,它可以获得深层的地质资料。 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它是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的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土体工程地质层组及其特征土体按堆积年代可分为老堆积土、一般堆积土和新近堆积土;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为无机土、有机土、炭质土和泥炭;按工程地质意义及土的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又可分为崩解性土、软土、膨胀土、盐渍土、人工填土等。 根据土的颗粒级配、成因年代及工程地质特征,将土体分为砂类土、粘性土和特殊类土等工程地质层组。 全新统粉细砂层组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和苏北废黄河故道地区,属冲积和冲海积相沉积,为褐黄色至灰黄色粉细砂,含少量泥质,饱水,不均匀系数小于50,砂层厚度10-25米,顶板埋深小于5米,受地震作用后容易产生砂基液化。 上更新统粉细砂层组主要分布于里下河和太湖地区,以灰色、黄褐色粉细砂为主。砂层厚度3—14米,顶板埋深10—20米,多属中密至密实状态。 上更新统含砾中粗砂层组主要分布于淮河以北地区,为冲积、冲洪积相棕黄色中、粗砂,局部地区夹有亚粘土透镜体。层厚2—24米,顶板埋深2—24米,砂层饱水,密实,颗粒分选性差。 全新统亚砂土层组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区、黄泛区及沿海一带,为灰黄色冲积、冲洪积、冲海积相沉积。软塑状,固结压密程度较低。层厚2—10米,顶板埋深一般为0—3米。 全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全省各地均有分布,为灰黄色、褐黄色冲积、冲海积和湖积相沉积物。可塑,具高——中压缩性。层厚一般为2—7米,顶板埋深0—5米。 上更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除沿海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广泛分布于各地。为冲洪积相沉积,含有铁锰质结核和钙质结核,夹有亚砂土或粉砂薄层。稍湿至潮湿,多为可塑至硬塑状,具中——低压缩性,厚度较大,在山前岗地均出露地表,东部平原区埋深达15—30米。 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4·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5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4·6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4·7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4·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9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4·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地质测绘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5.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5.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 5.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5.6 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5.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5.8 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5.9 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 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 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 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Ω/500V。 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 地震勘探 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 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 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 地球化学探矿 6.6.1 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 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 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 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6.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 6.7.1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6.7.2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建立应急预案。 6.7.3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6.7.4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6.7.5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6.7.6 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6.7.7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7天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7·1 水文地质 7·1·1 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水井进行调查,应观察井壁稳固情况。 b 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应熟悉区域地貌、钻孔布置和钻孔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 7·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7·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7·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发现地方休息。 7·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 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7·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 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2 环境地质 7·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高原、山区应防泥石流。 7·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7·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7·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风沙季节。 7·3 工程地质 7·3·1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7·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海洋地质8·1 出航准备 8·1·1 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8·1·2 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8·1·3 船舶应提供下列保障: a 出航前,船舶应补满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 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8·1·4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敌情处置预案。 8·1·5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8·1·6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 8·2 海上作业 8·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CTD温盐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8·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船速应小于3节;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节。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了望体系。 8·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规避。 8·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离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钻探工程9·1 修筑机场地基 9·1·1 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 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 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9·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传动轮应纵向成线、横向平行,传动轴和传动轮应保持水平。 b 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沿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器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9·2·4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应采取防倾斜措施。 e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f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9·3 升降钻具 9·3·1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9·3·2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1986)报废标准。 9·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在升降过程手触摸钢丝绳。 9·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9·3·5 禁止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9·3·6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9·3·7 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9·4 钻进 9·4·1 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9·4·2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9·4·3 钻进时,禁止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9·4·4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9·4·5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9·4·6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9·5 孔内事故处理 9·5·1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等。 9·5·2 处理孔内事故时,应有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升降机,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撤离危险区。 9·5·3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4 禁止超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5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它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9·5·6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9·5·7 人工反钻具,搬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9·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5·9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9·5·10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 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 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9·6·1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 9·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9·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9·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9·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Φ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Φ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9·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 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设8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9·6·8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 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 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 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9·7 机场用电 9·7·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7·2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9·7·3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9·7·4 机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气接地极电阻,应小于4Ω。 9·7·5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1983)规定。 9·7·6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头;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7 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9·8 机场防风、防洪。 会计科目地质勘探费用 该科目是用于核算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企业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期末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地质勘探费用化的政策,将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综合研究及储量评估项目支出、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将干井成本转入本科目核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探井支出是指为查明地层及油(气)藏情况所钻的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地层探井、详探井和地浅井等支出。 探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后,根据地质结论分别处理: (一)对未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为失败井(干井),按实际成本费用化,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二)对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即成功井,应划分为有效井段及无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气产层段以上部分,具有工业油气产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储量。按有效井段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无效井段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三)完钻的探井一年内没有地质结论,且近期内不再进行评价和实施新方案的探井,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项目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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