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库建库指南 |
释义 |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库建库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arthquake-related databases (试用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6年2月20日) 中国地震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地震科学数据》系列标准的第三项,该系列标准的结构为: ——地震科学数据 元数据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模式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库建库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元目录;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准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光辉、顾左文、赵仲和、冯义钧、周克昌、黄志斌、吴敏、杨辉、赵宇彤、纪寿文、田丰。 目 次 引 言.....................................4 1范围......................................5 2规范性引用文件............................5 3术语和定义................................5 4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6 5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原则.....................7 6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配置.................7 7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设计...................8 8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入库软件开发.............8 9共享地震数据库质量保证.....................8 10共享地震数据库安全保障....................9 11共享地震数据库元数据编写..................9 12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模式编写................9 13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文档编写................9 引 言 关于建立数据库的一般性要求和方法已在相关规程、规范和IT技术资料中有充分的论述,本标准不涉及建立数据库的一般性问题,只是根据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要求和地震数据的特点,对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所涉及的全局性问题做统一的规定,或提出基本要求和原则。 随着工程的实施,本标准的内容会进行修改和扩充,有些内容可以进一步细化,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或区域节点)后,为了高效、高质量地进行地震科学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服务,在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内容包括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原则、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配置、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入库软件开发、共享地震数据库质量保证、共享地震数据库安全保障、共享地震数据库元数据编写、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模式编写和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文档编写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中各级、各类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725-2001 建立术语数据库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GB/T 17532-1998 术语工作 计算机应用 词汇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18207.1-2000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DB/T 11.1-2000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基本类别 GA/T 389-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DS/T1-2005 地震科学数据 元数据编写指南 EDS/T2-2005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模式编写指南 EDS/T4-2005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元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库 database 长期存储在计算机中,有组织、可共享的数据集合。[GB/T 17532-1998, 7.5] 3.2 地震数据 earthquake-related data 与地震的孕育、发生、地震动传播及地震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减轻地震灾害相关联的数据。[DB/T 11.1-2000] 3.3 地震数据库 earthquake database 以地震数据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库。根据地震数据的分类,有针对不同类型地震数据的地震数据库 (关于地震数据的分类,参见DB/T 11.1-2000)。 3.4 共享地震数据库 shared earthquake database 按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要求建立的地震数据库。 3.5 地震数据库系统 earthquake database system 由地震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平台组成的数据汇集、存储、管理与服务系统。 4 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 4.1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分级 共享地震数据库由国家级共享地震数据库和区域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构成。国家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汇集、存储和管理全国范围的某种类别的共享地震数据,也包括有关的国际地震数据。区域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汇集、存储和管理一个区域(一个或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某种类别的共享地震数据。 4.2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分类 共享地震数据库应按《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数据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划分方法进行分类和命名。 如果一个数据库中存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中类地震数据,则为综合共享地震数据库。 4.3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体系结构 共享地震数据库是层次型分布式的体系结构。 共享地震数据库按照数据库的级别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层次的共享地震数据库和区域层次的共享地震数据库。 国家层次的数据库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布在数据共享中心和各个分中心,区域层次的数据库按照不同的地域分布在各个区域节点。各个站点数据库局部自治,但国家层次的数据库要与同种数据类型的区域层次数据库间通过复制相互交换数据。 5 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原则 5.1 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共享地震数据库建设要在科技部和中国地震局科学数据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应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并对所建数据库的内容和质量负责。 5.2 择优选取数据源 不同来源汇交的同类地震数据,特别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会因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在建立数据库之前要进行仔细甄别,选择权威的、能长期供给的数据建立数据库。 5.3 统一数据库结构 为了方便数据交换和应用开发,国家级与区域级共享地震数据库中同类数据的数据库表结构应统一。 5.4 保证数据质量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入库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5.5 保障数据库安全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库不被破坏和非法访问。 5.6 遵循标准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在建立共享地震数据库时要统一遵循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制定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6 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配置 6.1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和区域节点应配置专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共享地震数据库,条件允许还可配置数据库集群以均衡负载。 6.2 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宜选用流行的、有较高性能的、支持安全性的关系型或对象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如Oracle、SQL Server、DB2、Sybase或Mysql等。 6.3 地震数据不断累积、较少修改的特点,和大量用户查询下载地震数据的共享要求,决定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和支撑硬件平台的配置应向有利于高效查询的方向调优(类似于OLAP)。 7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7.1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数据库名、表名和字段名应采用英文字母、数字和下划线进行命名,而且第一个字符必须是字母。数据库采用“‘对应数据的分类代码’+‘_’+‘实体英文全称或缩写’”形式命名;表采用“‘T_’+‘实体英文名全称或缩写’”形式命名;字段采用“‘F_’+‘实体的属性英文名全称或缩写”形式命名。名称由多个单词构成时,每个单词首字母大写,单词间不分隔。 7.2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表结构宜按第三范式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以减少数据的冗余。 7.3 在设计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时要充分考虑数据间的关联性,既要考虑在同一大类的不同类型数据的表间建立关联,还要考虑在不同大类的数据表间建立关联,以利于数据的综合查询。 7.4 对于查询中需要作为查询条件的字段,宜考虑建立索引。 7.5 已有国家或行业数据库规范的地震数据,其表结构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设计。 7.6 包含多种数据类型的专项数据的数据库表结构应参照各单项数据的数据库表结构进行设计。 8 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入库软件开发 8.1 在建立共享地震数据库时,应开发相应的数据入库软件。 8.2 数据入库软件应具备数据项类型检查、数据项取值范围检查、数据记录完整性检查和重复记录检查等数据有效性检验功能及入库日志记录功能。 8.3 数据入库软件应保证数据在转换、合并和汇总时的精确性和完备性。 9 共享地震数据库质量保证 9.1 在数据入库前要确认数据来源的权威性。 9.2 数据批量自动入库后应及时查看数据入库日志,确认数据入库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9.3 手工录入的数据应逐条进行审核,确保入库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10 共享地震数据库安全保障 应根据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相关标准、GA/T 389-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地震数据的分类分级方案》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地震数据的保密规定,确定具体地震数据库的安全保护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用户访问控制、防病毒和备份等技术措施予以保障。 11 共享地震数据库元数据编写 建立共享地震数据库时,应按照《地震科学数据 元数据编写指南》的要求,收集、整理和编写相应的元数据,并以XML和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和管理。 12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模式编写 建立共享地震数据库时,应按照《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模式编写指南》的要求,整理和编写相应的数据模式。 13 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文档编写 在建立共享地震数据库的过程中,应编写相应的需求分析、设计、实现、测试和维护文档,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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