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范 |
释义 | 地震科学数据 共享系统运行规范 发布时间: 2009-07-16 录入人: 中国地震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体系结构 5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基础条件 6 地震科学数据资源管理 7 地震科学数据服务管理 8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保障 前言本标准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丰 代光辉 赵仲和 周克昌 黄志斌 杨辉 吴敏 赵宇彤 纪寿文顾左文冯义钧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范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的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 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BMZZ1-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下列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内容也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数据与服务注册规范 数据访问服务接口规范 元数据检索和提取协议 WEB服务应用规范 数据可视化服务接口规范 数据分发服务指南与规范 信息服务集成规范 质量管理规范 数据发布管理规则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共享效益评价规范 科学数据中心建设规范 科学数据网建设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 元数据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模式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库建库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元目录 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交换格式 3.术语和定义3.1 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是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主要负责各类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管理、交换与共享服务。 3.2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级的地震类科学数据共享的中心节点,直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办公室的管理,并承担对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组成部分,直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管理,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实施分中心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体系结构4.1 运行管理环节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管理过程从流程上可以划分为地震科学数据生产、地震科学数据加工处理、地震科学数据存储和地震科学数据服务四个环节。 4.1.1 地震科学数据生产是指通过规范性的数据采集、传输、交换、控制以及应用接口等产生数据。 4.1.2 地震科学数据加工处理是根据地震系统的业务处理规范和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相关标准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 4.1.3 科学数据存储是以数据库为核心,以海量数据存储设备为支撑,对原始生产数据和加工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 4.1.4 科学数据服务是按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有关要求,主要以网站在线形式提供地震数据服务,同时提供离线数据复制服务和数据定制服务。 4.2 逻辑层次 4.2.1 运行环境层 要有专门的机房,并配置宽带网络、高性能服务器、海量存储设备等设施,为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加工、存储、交换和服务提供基础支撑。 4.2.2 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核心。主要包括各类原始的和加工的地震主体数据库及其元数据库。 4.2.3服务层 服务层采用智能化的数据检索、可视化的数据展示以及网络化的产品分发实现数据的服务,还包括数据资源的深层挖掘和在线分析处理服务。 4.2.4 技术保障层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确保整体协调一致的宏观设计、相应的数据共享法规和标准、相关技术应用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研究作为技术保障。 4.3 运行模式 4.3.1 在线运行:全年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3.2 数据流程:数据收集、规范化整理、加工处理、建库入库、发布和分发; 4.3.3 服务流程:用户管理、用户认证、数据目录服务、元数据查询、数据访问与提取、专题服务与数据应用等。 5.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基础条件5.1 机房 5.1.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应具备至少8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符合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的建设标准,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工作场所要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及应急供电系统,其中UPS系统在供电完全中断时,能对核心设备实现2小时连续供电。 5.1.2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具备至少4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符合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的建设标准,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 5.2 网络 5.2.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具备至少10M/bps以上的至公众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且设置两个以上Internet出口,从设备和路由协议上保证Internet出口备份。 5.2.2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具备至少2M/bps以上的至公众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 5.3 硬件系统 5.3.1 网络设备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局域网核心数据交换机须满足网络系统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先进性。须定期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和性能监测等,确保网络的连通效率和使用效率。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要对关键网络设备进行双备份。 5.3.2 服务器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配置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数、并发用户数、应用系统的重要性及使用率等指标。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服务器能力应至少满足3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服务器能力应至少满足1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须定期监测服务器的运行情况、性能和效率。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要对关键服务器进行双备份。 5.3.3 存储设备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需要配置TB级的海量存储设备,分中心也要配备一定的存储设备。须定期监测存储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效能优化处理。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要对关键存储设备进行双备份。 5.4 软件系统管理 5.4.1 操作系统 操作系统属于底层支撑系统,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要由专门的管理人员来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修补系统漏洞,监测和优化操作系统与数据库系统及其他应用软件的工作效能。 5.4.2数据库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配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管理采用分布式结构管理,并严格遵循国际开放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必要的监测,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并避免数据的丢失或故障。不断完善备份恢复策略,确保系统环境出现故障时,将数据的破坏减低到最小。定期对数据库进行优化,以提高检索速度。 5.4.3应用软件 应用软件是数据共享系统的核心支撑平台,涉及种类很多,包括Web Service、WebGIS、GIS、数据处理等,也涉及到多个厂商的技术支持。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于这些软件的维护和管理须分门别类来进行,建立相应的维护流程,保证应用软件的可靠、高效运行。 5.4.4应用软件开发 应根据业务的需求,遵照《共享系统软件设计规范》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应用软件必须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运行后,方可投入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正式运行。 5.5系统安全管理 5.5.1 系统用户管理 为了确保系统及数据安全,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系统所有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必须对用户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并明确用户密码使用规则。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5.5.2 磁盘监控与整理 (1)设置系统控制参数和系统运行监视。 (2)对计算机磁盘空间进行监控,定期清除过期文件。 (3)为确保业务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定期对系统中应用软件进行维护清理,消除隐患、清除垃圾。严禁非业务用软件的运行和拷贝,盘片工具应专项专用。 5.5.3 网络安全管理 (1)为保证网络安全,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并定期升级更新相关软件,确保所使用网络安全防护软件为最新版本。 (2)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感染应及时清除,防止扩散和蔓延。 5.5.4 异地备份管理 数据库异地备份是保证数据安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根据系统核心数据和关键共享业务的需求,建立远程异地备份平台,其中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和存储。 主服务器和备份服务器需安装同样的UNIX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以及相关应用软件等核心软件,网络环境配置正确。保证备份服务器与主服务器连通,并建立主服务器到备份服务器的信任登录。以确保主系统瘫痪后,备份系统能够实时接管主系统的核心业务,保证共享系统的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此外,须在相关厂商的技术支持下尽快恢复主系统。 5.5.5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对网络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数据盗取、网站故障恢复等相关事宜做出应急处置规定。 6.地震科学数据资源管理地震科学数据资源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内容体现,要围绕科学数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对地震科学数据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加工处理和服务。 6.1 数据分类 地震科学数据大类的划分是根据获取原始数据的基本方式,分为地震观测数据、地震探测数据、地震调查(考察)数据、地震实验与试验数据、地震专题数据、防震减灾综合数据以及其它地震数据。中类的划分以数据的学科属性为基础,但依大类的特点而有所不同,具体划分参见《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方案》。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数据管理和服务中要严格遵循此方案。 6.2 数据分级 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战略特性,将共享发布数据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数据:凡是允许在网上公开发布的数据,如地震公告、通报、科普等信息。 二级数据:凡是在国际范围和国内范围可以共享的数据,主要以数据产品为主。 三级数据:凡是可以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政府机构为开展公务提供的数据,即在国内范围共享的数据。 四级数据:主要面向地震系统内部和国内公务用户使用,包括原始数据和战略性保密数据。 针对每种类型数据的级别划分参见《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方案》。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提供数据服务中要严格遵循此方案,在充分发挥地震数据的共享资源效益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 6.3 数据资源整合与改造 由于数据共享原有各类数据和信息基本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使用特点进行加工和建库的,数据的显示和查询等应用一般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适合各个行业共享应用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整合、改造和重组。 (1)根据制定的规范标准对多源数据的格式进行统一; (2)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对数据进行改造; (3)按照专题对数据进行聚合; 6.4 数据产品 (1)科学数据共享数据产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建立统一、规范化的数据产品管理机制; (3)数据产品格式为公开的交换数据格式; (4)数据产品包括光盘介质、纸介质; (5)数据产品的提供须和用户的使用权限建立对应关系,具有无偿使用科学数据权限的用户应无偿提供给用户;其余用户双方建立协议关系提供数据产品。 6.5 数据更新 建立有效的数据更新方式,实现数据的定期、有效更新。按照事件数据的发生周期进行数据的定期更新。具体要求见1。 表1 数据更新要求 数据项 更新周期 备注 变更周期较长数据 根据数据的更新周期确定若干年更新一次 变更周期为1年以上 年度数据 每年更新一次 年中数据 每半年更新一次 更新周期为半年的数据 季度数据 每个季度更新一次 月度数据 每月更新一次 每周数据 每周更新一次 每天数据 每天更新一次 即时性数据 事件发生后1小时之内更新或按照行业更新要求 对数据的实时性要求较高,短期内需公布的数据 6.6 数据存储 (1)数据存储应遵循数据共享的原则,采取分布式网络存储为主,集中式数据存储为辅的方式。 (2)后备存储。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通过采取合理、安全、有效的方式将数据保存到某些介质上并能保证有效访问的自成体系的组织。它是数据临时或长期驻留的物理媒介,并保证数据完整安全存放。 (3)数据本身的管理采用元数据管理方式,应采用统一标准的元数据管理工具进行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6.7 数据备份 (1)具有高可靠的、规范性的备份管理体系。 (2)实现数据的全自动备份、跨平台集中管理。 (3)对介质的有效管理、数据的自动恢复、历史数据归档。 (4)建立合适的备份策略,以防止由于系统意外故障造成数据信息丢失。 7.地震科学数据服务管理7.1 数据发布 建立基于网络和GIS技术的数据共享网站,实现基于浏览器的共享数据快速浏览、下载和应用。服务面向国内和国际用户,要建立中文和英文网站。 (1)地理数据以WEBGIS方式发布,可为权限用户提供查询、下载服务; (2)元数据的发布应为所有用户提供查询、下载服务; (3)文本数据的发布应为权限用户提供查询、下载服务; (4)下载数据的格式应为公开的数据交换格式; (5)提供专业的数据应用工具下载服务; (6)应提供用户多种直接进入数据库的途径。至少应包括:通过搜索引擎检索结果进入方式、通过元数据进入方式、通过数据分类进入方式等; (7)应提供符合地震科学数据中心(网)数据检索、查询特点的搜索引擎。搜索结果除列表显示外,还应向用户提供缩微图查询方式或表结构浏览方式等多种信息展示服务模式。 7.2 离线数据服务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软件和介质,为用户提供数据光盘复制服务和数据定制服务。 7.3 数据交换格式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应遵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数据共享工程标准规定的格式提供数据服务,具体参见《地震科学数据 数据交换格式》。 7.4 用户分类 根据共享用户对数据的使用性质对用户分为四类,分别为公务用户、公益性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众用户,对四种用户分别设立不同权限。 (1)公务用户:为政府部门开展公务活动而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务用户。公务用户作为政府职能的实际行使者,具有最大限度无偿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 (2)公益性用户:科学研究、教育等为社会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服务而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益性用户。享受最大限度无偿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 (3)经营性用户:社会中为营利性活动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经营性用户。双方建立一定的协议确认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 (4)公众用户: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科学数据的一般社会公众用户,为公众用户。可公开发布的、能够满足公众用户一般需求的科学数据须面向公众用户无偿发布。 7.5 用户服务 7.5.1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可分为数据下载、数据浏览、数据查询检索、元数据查询检索等,并可按照一定程序提供离线数据服务,如提供数据光盘等; 7.5.2 通过网络形式提供给用户的科学数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数据费用,但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可采用年费和计次方式)。通过光盘形式提供给用户的科学数据,可收取一定的光盘制作费用和手续费; 7.5.3 对于个别需要收取数据费用的科学数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后,报科学数据共享办公室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网络名义收取数据费用。所得收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网络、数据源单位、数据生产者个人之间协商分配; 7.5.4 数据用户有权就数据质量问题和数据错误提出修改意见。接到用户相关意见,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应在15日内就用户所提问题给予答复。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错误的数据,应及时修正。无法及时修正的,应暂时撤出共享数据库名单,待修正后再行列入; 7.5.5 因数据原始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故意的数据错误造成用户相关损失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人为故意造成数据错误进而导致用户损失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应向用户道歉,承担道义责任,并按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和本部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如存在人为故意错误的数据属于收取数据费用(不包括服务费)的数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应退还所收取的数据费用,并向用户做出与收取的数据费用相等的赔偿,但不承担由于数据错误导致用户的其它损失的赔偿。 8.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保障8.1 安全技术保障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均应采用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病毒网关等措施,并保持软件和系统的及时升级,抵御网络上各类恶意代码的攻击。 (1)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当配置病毒过滤网关,全面过滤防杀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病毒; (2)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按照工程统一要求,安装入侵检测系统,对网络攻击和非法扫描实时检测、及时报警。 (3)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应安装具备网络审计能力的扫描器,动态了解网络系统(包括网络设备、主机和应用)的安全弱点,以便通过修补这些安全弱点来尽量减少黑客攻击的可能性。 (4)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配备性能较高硬件防火墙。 8.2运行规章制度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必须制定并遵循以下基本规章制度开展日常运行工作: (1)机房管理制度; (2)值班制度; (3)系统维护制度; (4)运行操作规程;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文件:科技数据中心(网)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SDT/T 2313-2004))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中国地震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规程(ISBN7-5028-27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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