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级行政区 |
释义 | 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非正式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的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从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基本介绍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非正式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的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从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分别为地区, 地级市, 自治州 ,盟(内蒙) 。 1949年及1950年代1949年全国(不含台湾省)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监时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共产党政权稳定时期,主要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 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 合计 地区 自治州 盟 行政区 地级市 年份 合计 地区 自治州 盟 行政区 地级市 1983 323 138 31 8 1 145 1994 333 89 30 8 1984 323 135 31 8 1 148 1995 334 86 30 8 1985 327 125 31 8 1 162 1998 331 66 30 8 1986 325 119 31 8 1 166 1999 331 58 30 7 1987 326 117 30 8 1 170 2000 333 37 30 7 1988 334 113 30 8 1990 336 113 30 8 1991 338 113 30 8 1993 335 101 30 8 省直管县省直管县——即由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县、县级市。自2002年起,浙江、广东、河南、辽宁、湖北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在财政上省直管县的试点,浙江甚至已经在一些社会管理事务上进行省直管县的试点。随着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上省直管县,势必会最终实现省全面直管县,这是一个趋势,但是短期内成为现实难度很大。 1980年特别是1983年以后,“地级市”的设立原意是想打破行政壁垒和城乡分隔,发挥中心城市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的情况下,“地级市”往往成了抽水机,为了中心城市的发展,截留辖属县的资金,从而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地级市”的作用只是上传下达,多了一个环节,反不利于政令的畅通。而且每年单工资损耗财政之巨上亿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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