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方教育附加税 |
释义 | 英文: Local Education Surcharge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因此,此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 财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发的一纸通知———《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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