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麟趾格 |
释义 | 永熙三年(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与西魏两个政权。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律、令、科、比是汉朝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北魏则以格代科,东魏亦有《麟趾格》。这里的格同科一样,具有刑事单行法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作为行政法规的格,因而逐渐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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