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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旌善亭
释义

历史由来

词条释义

旌善亭,肇始于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1372年)。“旌”者“表扬”也,申明亭辅以旌善亭是当时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洪武五年,明太祖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在申明亭里不仅定期张贴朝廷文告,公布本地罪犯或犯错人员的姓名及其罪错内容,而且推举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民间轻微纠纷。除申明亭外,各地还设置“旌善亭”,粘贴榜文,公布本地的孝子贤孙、贞女节妇之事,从而达到教化乡民之目的。

历史背景

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儒家传统统治思想中“德主刑辅”的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思想。朱元璋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实录》卷一百六十),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这些制度主要有“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申明亭”与“旌善亭”、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明初的这些推行教化制度,在中期依然得到贯彻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稳定社会,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

历史意义

“申明亭”既有普法的功能又是解决自治乡里纠纷的“司法机关”,并且为司法效率和成本计,其申明判断还是“告官”的“前置程序”。同时,其间亦有“国家-社会”二元分权和乡村“地方自治”的因素在。“老人”之职的设置合乎了法官制的发生逻辑,不禁使人联想到了英美法系法官花白的长长“发饰”,亭廊置于街心还有“公开审理”和“舆论监督”的法治意味在里边。更为有趣的是,民有善恶则书之于旌善亭以示劝惩,这种制度化和经常化的公示形式,使“理亏”者的非法成本在代代相传中增加到无法计量的程度,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教化功能,而功能有效发挥的背后,则是全民参与的大众民主和集体评议机制在起着关键性作用。村民对旌善亭里公示案例的代代评议,既是对“老人”这些古代“治安法官”的监督,也是申明亭案件审理的延续和深化,这种庞大“影子法官”的存在具有极大的警示功能,很好的抑制了人们的违法冲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发生利害冲突的当事人尽量寻求纠纷的自我协商解决,以免公之于众后乡村生活成本的加大和道德优势的流失。正所谓:“亭号申明就此聚议公断,台供演戏借它鉴古观今。”

“申明亭”式的中国古代“基层司法体制”,是精英治理下的广泛民主参与的纠纷解决模式,它与西方语境中的近现代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但也存在诸如法官产生、陪审机理、判决公示、成本考量、简易程序以及舆论监督等等内在的相通和契合。“申明旌善”司法模式发生于我国“重农抑商”传统耕读时代的“熟人社会”背景下,近现代西方司法体制则是市场取向的“陌生人社会”,语境的深刻差异决定了二者内在运作机理的异质性,也加大了我国法治“接轨”的难度,预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改造的反复和复杂。

词条延伸

关于明代申明亭制度,当时的人曾有详细记载。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其所著《惠安政书》中写道:“ 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

明末清初的著名学者顾炎武在其《日知录》“申明亭”条下注云:“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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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