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滕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枣庄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起设立滕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枣庄市和滕州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滕州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市内各企业和高等院校,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第六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4、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授权。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省、枣庄市和滕州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 4、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3、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知识产权企业试点(示范)。 第三章 资金资助标准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3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000元;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2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300元; 3、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1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元; 4、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授权,每件每个国家(地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标准,由市科学技术 (知识产权) 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年度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 未获得枣庄市级专利资助的. 2、已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并缴纳相关费用,未获得枣庄市级专利资助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资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资格 1、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入(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2、本市在校学生专利申请仍按《关于鼓励全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的优惠政策》(滕科字〔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专利授权后,享受第十条的有关资助。 第五章 申请资助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滕州市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原件(企事业单位发票已报销入账的须审核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还须提供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当年年费缴纳收据原件(企事业单位发票已报销入账的须审核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证书和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的原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由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方式,原则上为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九条 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属于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当年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当年资金若有缺口,申报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助和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资助申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滕州市有关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标准同时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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