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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璧山县专利资助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专利申请地址属璧山县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在璧山县常住的个人及其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列支,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全县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1、《璧山县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重庆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由居住地、工作地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对专利申请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

2、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的发明专利资助4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璧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专利资助申请。

第八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资金。

第九条 为便于掌握本县专利申请、实施的情况,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积极协助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前一年度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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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