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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婺源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县、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三)小学、初中学校每年在8月份要向本校招生范围内的新生发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根据新生人数到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领取新生学籍表(初中学校在小学六年级统考结束的当天到相关小学接收九年义务教育登记卡),并通过学籍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校学生(除学前班外)均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和学生档案(小学生为素质报告册,初中生为综合素质评价册)。

(五)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1、仿造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

2、在本县其他学校已经办理了学籍的;

3、在同级其他学校已经毕业的。 

(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新生入学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七)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籍迁移,父母亲工作调动、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务工或军人转业,准予转学。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或扣留学生档案。城区学校接收转入学生,须先征得县教育局同意。

(八)高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接收学校及其所在县教育局同意,加盖公章,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会考成绩证明,学生持申请表、转学证明及学籍卡、会考证到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股)审核加盖公章后方可到新就读学校注册。其中跨省、市的高中学生转学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并核发新的会考证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

(1)非省重点高中学生要求转入省重点高中;

(2)非普高学生转入普通高中。

(九)初中、小学学生转学,先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联系信(上下两联均要注明学籍号),再经转入地学校在转学联系信上盖章接收后凭转学联系信、家长工作调动证明(或其他允许转学因素的证明材料)到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联系信上下联加盖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在学籍电子档案中作相应变更),然后持转学联系信下联到转出学校领取转学证明、学籍表和学生档案(小学素质报告册或初中课改评价册)。学籍表上的学籍变更情况由转出学校填写,转学联系信下联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转学联系信上联及转学证明、学籍表、学生档案由接收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对户籍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学生休学及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十)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十一)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因父母外出务工投靠亲属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村委会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初中学生不享受中考均衡招生政策。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年末统考回原校参加考试;学生档案中的表现与成绩由借读学校填写,学年末统考成绩由原校填写;毕业证书由原校统一办理。

四、休学、退学、留级

(十二)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住院结算发票(金额在300元以上),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报教育局教育股核准后,准予休学。

(十三)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期满未续办休学或办理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十四)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出具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股备案后,方可复学。

(十五)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要及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因故退学,学校应及时了解原因,认真做好劝返工作。对已经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最少每周核对一次,对退学学生作变更,便于教育局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确因成绩差,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可予留级。留级面不得超过2%。高中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留级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办理,并在学籍管理软件中作相应变更,逾期将不予办理。

六、考核

(十八)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十九)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二十)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二十一)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应当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二十二)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科目会考一次。经补考后,会考成绩仍有一科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三)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二十四)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相应荣誉证书。

(二十五)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十六)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或卡片。

(二十七)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二十八)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二十九)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三十)本规定条目中注明高中学生的,限于高中学校适用;注明小学、初中学生的,限于小学、初中学校适用;未注明的则适用于所有学校。

(三十一)本规定中涉及高中学籍管理的条目与饶教发[2004]29号《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一并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颁发的各相关补充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内容为准。本规定由婺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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