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潼关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双高普九”,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中小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高中、初中学籍档案册由教育局按市局规定的样式负责印制、管理,实行县局统一监管制度。小学学籍由乡镇教育组负责管理,五、六年级学生学籍教育局保存备份。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要依据相关政策,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县教育局由基教股负责,确定专人管理,各校设专人(兼职或专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档案册首页内的注意事项做好档案的填写工作并连同学生花名册及时报县局审核、备案。 第四条:学籍档案册封面及内页照片加盖“潼关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视为有效学籍。 第五条:县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年审核制度。 第二章 新生入学、建档 第六条: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分班学生花名册上报《新生学籍档案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凭借中考准考证和中考录取成绩册,到县局基教股领取录取卡及《渭南市学生学籍档案册》,认真填写首页内容,上报基教股,基教股依据中考录取成绩册审查合格加盖学籍专用章、备案后,由学校妥善管理。 初中新生入学后,按县局下达的统一学号认真填写上报《新生学籍档案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同时领取《渭南市学生学籍档案册》。按要求填写好档案册首页内容分班上报县局,加盖学籍专用章、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妥善管理。 小学新生入学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填写新生入学花名册,连同其它年级学生花名册,一并交送教育组,教育组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后,将五、六年级学生学籍报基教股留备份。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应及时编制《在校生花名册》、《转出、转入学生花名册》、《辍学生花名册》、《特殊原因离校生花名册》及《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等。开学两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高中、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教育组为单位上报学生数据,每学年,基教股依据备案资料核实,将未办理正常手续而离校的学生纳入学校年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亲工作调动、农村家长进城务工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县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 第九条:县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原校发《潼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卡》。(2)原校同意后在《潼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卡》上盖章,并开具《转学证》。(3)学生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潼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卡》和《转学证》到县教育局,经基教股审查合格者,加盖学籍专用章,备案后,到原校登记,提取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交转入学校。 小学生转学,按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原校和转入校同意后,经教育组审查合格者,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县局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检查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学生转出转入相关手续的办理与存档情况。 本县各高中初录入学后的学生,中途不得横向流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的,本人提出申请,在转出转入校先后盖章同意后,由原校出具转学证明,报县局审核盖章备案后,方可到接收学校注册入学。未按程序随意流动者,县局不办理学籍备案手续。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高中学生要求转学,要严格履行转学程序。对于要求转学者,学校应出具有关转学证明,经教育局审查合格方准转出,转出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于赴外省就读的学生,学校应遵照陕西省有关高考政策从“2006年起户籍、学籍满三年”的新规定,严禁为出省学生办理寄放学籍手续,严禁人籍分离。严禁学校为外省要求转入者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对于到省内、市内其它地方就读,将来本人又准备回县(含高二、高三转会学生)报考的,其学籍转移手续由本人负责从原就读学校迁回,经学校初审并报县局基教股复审合格者,学校方准编班,准其入学。 对于属于跨省军转、随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而转学的考生,由转入校初审后,严格按有关高考政策办理学籍迁转手续。 第十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烈属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少儿、孤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时,原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封交给学生或监护人,交转入学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县内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区)转入我区的中小学生随转入校编学号,到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一般限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中小学生监护人因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等原因,可投靠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异校借读。借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期,期限超过一学期者按转学对待,必须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否则,视其为无学籍,将不能参加中考。 第十五条:学生借读应通过双方学校沟通,由所在学校开具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后方能成立,否则原所在学校按辍学对待。 学生借读学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完成证。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两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休学证明,统一报县教育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一般不得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学生退学,否则要动员学生复学。 第五章 升级、毕业、升学 第二十条:学生升级时,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文化课学习、体质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高中、初中、小学取消留级制度。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跳级,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素质评定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入初中就读,每学年初考结束后,放假前,各乡镇教育组应将本辖区六年级学生花名册交本乡镇初中,各初中及时对新生进行编班。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必须持档由基教股审核后,到招生办报名,无学籍档案者不准许报名,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3、程序适当原则。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通过,校长签发。4、复议纠错原则。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 高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谨慎,应允许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复议,并将处理的过程和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如无改正表现,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违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校就读,原校应予接受。若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16周岁,学校可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对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歧视。 第七章 辍学报告 第二十八条:政府、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必须共同担负控辍保学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退学。学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或其监护人明确向学校提出退学,并私自离校者视为辍学;学生无故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无故离校两天以上,学校应书面通知其监护人,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学生或其监护人仍无回应,可视为辍学;辍学学生应计入《辍学生花名册》。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中,学校应向当地政府书面上报(附《辍学生花名册》),以政府行为动员、督促辍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县教育局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学籍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立即纠正,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学籍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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