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整治行政执法中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承办本县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各单位草拟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之前,应先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各单位自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裁决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实行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法定、执法责任明晰、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程序公开,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把行政执法的职责和程序、社会监督形式向社会公示。 五、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计上报一次同期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情况,以便县人民政府掌握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该部门必须自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 “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且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七)行政拘留15日的; (八)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有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备工作; (二)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县人民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备工作纳入今后每年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相关单位,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计上报一次同期的行政许可情况。上报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依据、类别、数量和收费等详细汇总情况。 八、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详细情况统计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此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增减情况,也必须随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在全县有重大影响、有争议、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督查,受督查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行政执法机关该作为不作为的、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是否适当; 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 5、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有无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的问题; 6、是否有利益驱动执法行为; 7、是否损毁、使用扣押的财物; 8、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罚缴相分离,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坐收坐支; 10、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权限或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11、法律规定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十一、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汇同各相关部门,采取全面检查、专项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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