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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德国选帝侯制度
释义

简介

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利的诸侯。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发展历程

确立

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藩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以及波希米亚国王。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罗马人民的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变更

1623年,三十年战争中,斐迪南二世将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的选举权转移予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普法尔茨伯爵;后因1777年巴伐利亚选侯绝嗣,其领地合并于普法尔茨选侯,从而两者合二为一。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威)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

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主教区。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巴登,黑森-卡塞尔及萨尔茨堡创设四个选侯权,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消亡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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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