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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偃师市民政局
释义

职能介绍

偃师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社会事务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安置、救灾救济、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慈善救助、老龄事业、复员退伍军人稳定以及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等事务。

机构设置

民政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科室草拟民政工作政策;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办有关表彰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各科室的工作。

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基建、物资、政府采购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管理局机关并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和使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民政财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和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民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及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称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科级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优抚安置科(挂偃师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鉴定和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受安置和做好1983年前接受的异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军休医疗保健的协调;负责全市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的审核、下达。协调指导各军休所得工作。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接收安置政策,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拟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承办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申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用人单位按时完成安置计划,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指导协调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挂偃师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抗灾救灾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乡镇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贯彻落实;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五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各敬老院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1962年下放的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宇22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审批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工作;指导市婚姻家庭服务协会、市殡葬协会工作。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负责全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工作,负责老龄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敬老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综合科

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定加强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并实施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实施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承担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评比表彰;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拟订设市、设镇预测规划;承办乡镇(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县级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参加全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全市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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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