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驻地经营车辆治理工作方案 |
释义 | 近几年来,我县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将车辆外挂其它省、市,但长期在我县驻地经营,导致我县有关税费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建设成果,防止税费流失;坚持集中治理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将治理车辆驻地经营工作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进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2.工作目标:2006年驻地经营车辆比例控制在15%以内,在3年内实现基本无车辆驻地经营现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驻地经营车辆治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驻地经营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次治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熊祖模(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祝华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杜宝辉(县人民政府助理调研员) 成 员:李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世超(县交通局局长) 赵建新(县公安局局长) 田应伟(县工商局局长) 郑晓华(县农机局局长) 李青松(县交警大队队长) 戴兴宇(县地税局副局长) 郑继新(县交通局副局长) 杨 清(县征稽所所长) 严建勇(县运管所所长) 徐小芳(县工商局车管所所长) 李佳凤(县公路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所,郑继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清、严建勇、徐小芳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单位抽派人员到办公室联合办公。 三、工作职责 1.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制定方案,细化职责,完善措施;组织公路、征稽、路政、运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驻地经营车辆的治理;依法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和公路赔补(偿)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部门要尽力采取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努力为驻地经营车辆提供优质服务。 2.县公安局职责: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交警部门负责查验驻地经营车辆的行车证件,积极为驻地经营车辆办理转籍入户手续,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县工商局职责:依法查处驻地经营车辆无照经营和异地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为回流车辆积极提供服务;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汽车的行为。 4.县农机局职责:对主动回籍的车辆,尽量减化办事程序,创造条件办理入户,让转籍业主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5.县地税局职责:依法查处驻地经营车辆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涵养税源,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 6.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做好治理驻地经营车辆的相关工作。 四、治理措施和要求 驻地经营车辆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人力、物力、装备、经费上予以保证和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1.采取政策措施,切实保护本籍车辆的合法利益。各职能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减轻本籍车辆经营者的负担。要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筑工地、矿山、烟草等大宗货源部门实现合同运输,特别对电煤运输和烤烟运输的外籍车辆,要严把资质审查关,确保本籍车辆优先运输。 2.实行优惠政策,引导驻地经营车辆回流本籍。在集中治理期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愿意回流本籍的车辆创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凡主动回流本籍的车辆,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农机等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免相关税费,切实减轻车主负担。 一是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对治理期间主动回流本籍的车辆,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及时为回流车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是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主动回流本籍的车辆,可对其过去欠缴的相关规费和违法行为不予追溯,并及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三是工商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切实减轻车主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要对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货运企业及时核准为自开票纳税人,发放自开发票,使货运业主(企业)享受3.3%的税率政策,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五、建立驻地经营车辆治理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此次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巩固治理成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治理工作结束后,结合地方实际建立本辖区驻地经营车辆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1.实行跟踪监管和黑名单制度。此次集中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继续对驻地经营车辆实施跟踪监管,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各部门根据黑名单对驻地经营车辆实行综合监管治理。 2.实行定期集中联合执法制度。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驻地经营车辆继续营运的特点,实行定期集中联合执法制度。 3.保持查处打击驻地经营车辆的高压态势。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处打击驻地经营车辆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本籍车辆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4.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 5.各部门必须高度统一,凡属驻地外挂车辆一律扣车接受处理,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放行。 六、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06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公安交警、农机、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抽派执法人员组成综合执法组,对驻地经营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征稽、运管、公路等部门依法征收驻地经营车辆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和公路赔补(偿)费,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驻地经营车辆的违章违法行为,查验驻地经营车辆的行车证件,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驻地经营车辆无照经营和异地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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