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释义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遵义市人民政府和中共道真自治县委领导下工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自治县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监督。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遵义市人民政府和中共道真自治县委(以下简称“自治县委”)的领导下工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自治县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监督。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职能和组成人员职责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9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对须及时处理的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副县长协调处理并须向县长报告。

第10条 县长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参加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11条 受县长委托,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12条 受县长委托,自治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督办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事项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工作事项,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14条 县长外出期间,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外出期间,按副县长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全局利益,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17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审定和修改、财政预算的确定或调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自治县委请示或报告,并严格执行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公示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决定、计划和措施,须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实施前须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并定期书面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2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2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2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24条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2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第26条 督促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县长、副县长批办的事项;重要文电要求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政协委员提案需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及转办的事项;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其它督办事项。

第27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需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书。

(二)督办事项承理单位或牵头单位根据督办要求,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后,需编报书面材料分送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与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列为年终考核内容。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2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2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3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亲自接待反映重大、突出问题的来访群众。

第3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予公开的,须及时公开报道;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应及时公布。

第3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对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须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3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乡(镇)长会议制度等。

第3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自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省、市驻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审议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审议按规定需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自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任免;审议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等;讨论决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单位、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研究决定或解除政纪处分事宜等;通报或讨论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及县长认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3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自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贯彻上级和自治县委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讨论需报上级和自治县委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形势,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听取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及县长认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3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县长或副县长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开,也可由县长或副县长委托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召开。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3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长会议: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长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主持,一般每2月召开一次。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长会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与议题有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出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长会议主要任务:安排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调度年度工作任务。

第3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组织工作,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应会领导同志。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的议题,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议事,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第4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于会前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明确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4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4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43条 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并将到会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检查内容。参会人员汇报情况应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决定的事项,应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章 文电办理

第44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发的文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文电,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除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紧急事项外,均应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程序呈送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第45条 上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文电,由县长阅知后批转分管副县长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发的文电,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阅批办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文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阅批办理;涉及工作交叉的,需经有关副县长审签;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送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或者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4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文电,涉及2个或2个以上办理部门且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不得直接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后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后呈县长或副县长审定。

第4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草案、人员任免等议案,向上级政府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会签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属于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的工作事务性公文,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4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各工作部门确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明确的事项,经县长、副县长审签后由部门行文,文中可冠“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或“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字样。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九章 外事接待制度

第49条 按照“热情、简朴、统一”的外事接待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分级、对等处理外事接待事宜。

第50条 来县视察、指导工作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或受其指派来县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其他人员,应邀请来县商洽工作的有关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第51条 其他接待活动一般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接待,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委派其他副县长参加接待。

第5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充分做好外事接待工作。港澳台及外国籍人员来县,接待单位须与自治县人民政府外事机构会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严格执行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章 财政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53条 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压一般,促发展”的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54条 财政部门须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资金管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由用款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征得县长同意后审批;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紧急或非规范性支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自治县委审查并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55条 所有项目资金按照“统筹安排,捆绑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原则,统一安排使用。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相关工作部门须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查后呈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大额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须经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查后,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5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5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调研和指导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5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廉洁勤政。

第59条 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离开工作岗位,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应报请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批准,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

第6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和报告请示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同时立即报告,并须连续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第6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6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63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64条 本规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9: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