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
释义 |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遵府办发〔2010〕14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认真、高效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学习新法律法规,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代理人; (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情况。 第九条 本守则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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