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遵义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对二〇〇六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的通知 |
释义 | 遵市残工委(2007)01号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遵企业、事业单位,驻遵部队企业: 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0号)和《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即遵义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规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二00六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于2007年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规定的要求进行逐项填写,于2007年4月30日前带《手册》和在岗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原件、养老保险手续、安置合同(手续)、单位人员报表或编制本到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审。 二、逾期未年审的单位,将作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移交征收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2005年度未完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的单位,请于2007年4月30日前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法院街)补缴,超过4月30日后,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50号文件规定,对从未缴纳过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及企业,从2002年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及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征收部门转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市直行政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扣或市残联征收。 遵义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00七年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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