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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遵义市体育局关于转发省残联、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的通知
释义

遵市残联〔2009〕85号

各县(区、市)残联、体育局:

现将省残联、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落实经费,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集训工作,力争每个县、区(市)至少有3名运动员代表遵义市参加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并取得较好成绩。此项工作作为2010年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0年3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残联。

附: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遵义市体育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贵 州 省 体 育局

黔残联〔2009〕22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残联、体育局: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定于2010年10月在贵阳市举行。现将《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体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时间、地点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于2010年10月19日至26日在贵阳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射击、羽毛球、飞镖、象棋、盲人足球(男)。

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

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举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飞镖、象棋。

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象棋、盲人足球(男)。

听力残疾:乒乓球、羽毛球、飞镖。

三、参加单位

各市、州、地。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户籍在贵州省的残疾人。

(二)须符合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五)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

1、运动员代表非本人户口所在市州地参加比赛,变更手续须在运动会开赛前6个月内到省残体协办理。

2、获得2007年第七届全国残运会前三名运动员不允许办理代表资格变更。

五、参赛办法

(一)须以市州地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一团。

(二)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40人,参加集体项目的运动员(按照相关规则确定人数)除外。

(三)除各代表团团长和团长助理各1人外,其他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1人;各代表团每3名重度残疾运动员,可另增加1名护理人员(重度残疾级别,见附件1;有特殊情况要求的项目,按单项规程执行)。

(四)每名运动员,限报1个大项;小项数量,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五)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

(六)各代表团需自行办理工作人员及运动员参赛期间人身保险。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集体项目和其他竞赛项目中的小项须有两支代表队(含两支)以上报名方可立项。

(三)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将组派分级人员到各市州地进行分级,并根据第二次报名和分级情况以及立项原则确定项目。

(四)运动员到达赛区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

(五)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的抽签仪式,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

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集体项目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一录取;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7人以上(含7人)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

(二)团体总分计分和奖励办法:

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

(1)凡参加集体项目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8分。

(2)集体项目前六名按22、18、16、12、10、6计分。在比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集体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该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

2、单项计分办法:

(1)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前六名按11、9、8、7、6、5计分,其他项目前六名按7、5、4、3、2、1计分;以上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各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

(2)各单位如有因在国家队训练或比赛而无法参加第四届省残运会,且在第四届省残运会当年获得全国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每获1枚金、银、铜牌,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和14、6、4分计入其输送单位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每名运动员最多按2枚金、银、铜牌和14、6、4分计入,如有2人(含2人)以上属同一单位,则最多按4枚金、银、铜牌和28、12、8分进行统计。如在第四届省残运会举办当年无该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项目,则以2009年全国单项锦标赛成绩为准。

(3)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每人次在团体总分中扣除7分。

3、在每一个赛次中,超全国纪录加7分;平全国纪录加4分;创省纪录(以第三届省残运会成绩为准)加1分;在同一项目多次超纪录者,以超最高纪录一次计分。如属新设立的项目,则列为新的省纪录,不另加分。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1、按照代表团在本届残运会比赛成绩设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2、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3、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名次并列。

4、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5、在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金牌榜和奖牌榜前三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6、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

(一)技术代表,由贵州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派员组成。

(三)裁判员、分级员由主办单位委派。

九、费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赛会期间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

(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2010年4月30日以前;

第二次报名:2010年7月30日以前;

第三次报名:2010年9月10日以前。

各单位填写第一次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送省残联、省体育局,第二、三次报名表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联络方式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宣文部

联系人:李绍剑

贵州省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人:裘学武

十三、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重度残疾级别表

重度残疾级别表

项 目 级 别

田 径 11

游 泳 S1、S2、S3、S11

乒乓球 TT1、TT2

盲人足球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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