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遵义市体育局关于转发省残联、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的通知 |
释义 | 遵市残联〔2009〕85号 各县(区、市)残联、体育局: 现将省残联、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落实经费,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集训工作,力争每个县、区(市)至少有3名运动员代表遵义市参加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并取得较好成绩。此项工作作为2010年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0年3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残联。 附: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遵义市体育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贵 州 省 体 育局 黔残联〔2009〕22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残联、体育局: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定于2010年10月在贵阳市举行。现将《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体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时间、地点 贵州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于2010年10月19日至26日在贵阳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射击、羽毛球、飞镖、象棋、盲人足球(男)。 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 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举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飞镖、象棋。 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象棋、盲人足球(男)。 听力残疾:乒乓球、羽毛球、飞镖。 三、参加单位 各市、州、地。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户籍在贵州省的残疾人。 (二)须符合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五)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 1、运动员代表非本人户口所在市州地参加比赛,变更手续须在运动会开赛前6个月内到省残体协办理。 2、获得2007年第七届全国残运会前三名运动员不允许办理代表资格变更。 五、参赛办法 (一)须以市州地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一团。 (二)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40人,参加集体项目的运动员(按照相关规则确定人数)除外。 (三)除各代表团团长和团长助理各1人外,其他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1人;各代表团每3名重度残疾运动员,可另增加1名护理人员(重度残疾级别,见附件1;有特殊情况要求的项目,按单项规程执行)。 (四)每名运动员,限报1个大项;小项数量,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五)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 (六)各代表团需自行办理工作人员及运动员参赛期间人身保险。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集体项目和其他竞赛项目中的小项须有两支代表队(含两支)以上报名方可立项。 (三)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将组派分级人员到各市州地进行分级,并根据第二次报名和分级情况以及立项原则确定项目。 (四)运动员到达赛区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 (五)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的抽签仪式,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 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集体项目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一录取;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7人以上(含7人)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 (二)团体总分计分和奖励办法: 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 (1)凡参加集体项目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8分。 (2)集体项目前六名按22、18、16、12、10、6计分。在比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集体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该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 2、单项计分办法: (1)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前六名按11、9、8、7、6、5计分,其他项目前六名按7、5、4、3、2、1计分;以上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各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 (2)各单位如有因在国家队训练或比赛而无法参加第四届省残运会,且在第四届省残运会当年获得全国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每获1枚金、银、铜牌,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和14、6、4分计入其输送单位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每名运动员最多按2枚金、银、铜牌和14、6、4分计入,如有2人(含2人)以上属同一单位,则最多按4枚金、银、铜牌和28、12、8分进行统计。如在第四届省残运会举办当年无该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项目,则以2009年全国单项锦标赛成绩为准。 (3)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每人次在团体总分中扣除7分。 3、在每一个赛次中,超全国纪录加7分;平全国纪录加4分;创省纪录(以第三届省残运会成绩为准)加1分;在同一项目多次超纪录者,以超最高纪录一次计分。如属新设立的项目,则列为新的省纪录,不另加分。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1、按照代表团在本届残运会比赛成绩设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2、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3、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名次并列。 4、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5、在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金牌榜和奖牌榜前三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6、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 (一)技术代表,由贵州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派员组成。 (三)裁判员、分级员由主办单位委派。 九、费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赛会期间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 (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2010年4月30日以前; 第二次报名:2010年7月30日以前; 第三次报名:2010年9月10日以前。 各单位填写第一次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送省残联、省体育局,第二、三次报名表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联络方式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宣文部 联系人:李绍剑 贵州省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人:裘学武 十三、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重度残疾级别表 重度残疾级别表 项 目 级 别 田 径 11 游 泳 S1、S2、S3、S11 乒乓球 TT1、TT2 盲人足球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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