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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遵义市残疾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
释义

根据《贵州省残疾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和遵府发(2006)21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的通知》精神,为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确保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缩小残疾人在基本康复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使残疾人康复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批转的《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贵州省残疾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残疾人康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残疾人事业能够取得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残疾人回归社会主流、公平享受社会主义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十五”期间,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面完成了省“十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康复任务,其中:系统康复训练肢体残疾者479人,系统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283人;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7160例,为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385例;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202例;语训聋儿629人,培训聋儿家长629人;为贫困肢残人装配假肢483例;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8万余件;7467名精神病得到康复服务,覆盖人口139万人;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发放宣传教材3万份。

目前我市有47.57万残疾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多数残疾人没有获得康复服务,从而使他们没有得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给他们回归社会主流带来了一定障碍。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战略目标,使更多残疾人早日获得康复服务,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任务指标

——加快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康复人才培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康复服务能力与水平,两城区所在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70%以上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各地基本建成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县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体系。

——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使5万余人(次)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其中:白内障复明10151例、低视力者配助视器380名、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150名,装配假肢和矫形器436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375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372名、肢体残疾者系统训练372名、在9个县(市、区)开展精神病综合防治工作、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1.33万件。

——继续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三、社区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市辖区和县级市80%的街道(乡、镇)、县70%乡、镇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各类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

——充分利用和整合康复资源,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1、进一步完善县(区、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贯彻执行黔残联[2004]14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及农村康复服务的若干意见》。推进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积极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康复计划。

2、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是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共同制定考核制度,联合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在各类检查评优活动中,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情况列入重要考核指标并加以落实,调整和充实各级社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推广经济、实用技术,将社区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列入基层卫生人员工作职责,并将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康复知识培训和开展康复服务工作业绩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从业人员执业注册资格审核、晋升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

3、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城市社区康复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计划设施、福利机构残疾人活动场所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

4、各级残联、教育等部门要共同制定“盲、聋哑、弱智”三类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经济发达地区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测查治疗。农村残疾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要有所提高。

5、各街道(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推进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服务、提高辖区全体群众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统筹考虑残疾人的康复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

6、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充分利用所辖社区康复资源,配备专职或兼职社区康复员,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经济、实用、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7、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贵州省基层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表》所列内容完成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切实掌握各类残疾人的数量、分布、家庭经济状况、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等情况;建立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及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变化与所能提供康复服务的现状,根据康复需求变化调整康复服务计划,及时更新相关汇总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8、各级残联会同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通过共同举办社区康复员培训班,制定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康复员资格认证和上岗制度,积极争取政府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投入。通过应用适宜技术等举措,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效果,从而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康复服务工作。

9、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城市以社区、农村以乡镇为平台,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咨询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同时,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残疾的发生。

10、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采取机构和家庭训练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肢残人功能、脑瘫儿童康复、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康复、助视器配用、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

四、视力残疾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十一五”期间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151万例,其中贫困患者免费复明手术1463例,人工晶体植入率达80%;全面完成“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任务;在2个县(市、区)开展“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工作;为380名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培训114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建立低视力康复部1-2个;对150名盲人进行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

(二)工作要求

1、白内障复明

(1)由于我市白内障患者贫困面较大,县级以下眼科技术力量薄弱。因此,白内障复明主要集中在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愿意承担白内障复明手术,并经市卫生局和市残联考察认定的医院开展。

(2)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眼科和复明中心为具备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收费达到同类收费标准一半以内的医疗单位和复明中心,所需人工晶体、优维素(或透明质酸纳)、手术缝线三类耗材,由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低于市场价格标准提供,但不得进入医药流通市场和用于收费超过同类手术收费标准一半以上的医疗活动;同时,必须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手术资料,且人工晶体植人率不应低于90%。

(3)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县级医院加强眼科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县级医院设置眼科,并将县级医院眼科建设纳入基层卫生建设议事日程;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县级医院眼科建设,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联系,提供方便,协助做好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做好白内障患者输送工作。县级医院眼科为具备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收费达到同类收费标准一半以内,省残联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低于市场价格标准提供人工晶体、优维素(透明质酸纳)、手术缝线三类耗材,但不得进入医药流通市场和用于收费超过同类手术收费标准一半以上的医疗活动,同时,须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手术资料.且人工晶体植入率不应低于70%。

(4)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对其接受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5)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市2个市、区开展“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工作;可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全国防盲治盲示范县建立工作协调进行。

2、低视力康复

(1)卫生部门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工作范畴,普遍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做好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训练指导、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工作。

(2)各级残联负责组织贫困低视力者验光配镜工作。有条件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内应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开展低视力验光、助视器验配与使用训练、助视器展示与供应服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家属培训和家庭训练工作。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站)在开展工作时,将助视器供应服务列入其工作内容,并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及时提供信息服务,逐步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3)各级教育部门在特教学校普遍开展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工作,对特殊学校(盲校、盲聋合校)在校白内障盲生和低视力学生进行康复。

(4)积极鼓励和引导眼镜行业开展助视器销售工作,设立专柜,并提供验光、信息咨询、转介服务、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服务。

(5)社区康复站(点)要将低视力康复纳入工作范畴。负责辖区内低视力者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信息咨询及转介服务,并开展低视力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和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工作。

3、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

(1)全市县级以上城镇,残联、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康复(站、点、中心)及家庭,针对不同年龄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工作;有条件的县级残联要在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内设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专门机构,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2)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单位,将盲人定向行走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列入工作内容。

4、开展视力残疾预防与康复教育活动

各级残联、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充分利用“爱眼日”、“国际盲人节”、“助残日”和白内障复明巡回医疗队等有利时机,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普及读物、宣传画册、教育光盘、知识读本,普及视力残疾康复知识、传授防治方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视力保健意识、普及康复知识。

五、听力语言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对375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为90名贫围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给予聋儿康复训练经费补贴;完成464名聋儿家长培;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试点。

(二)工作要求

1、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学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工作任务分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验收。

2、以市聋儿康复中心为龙头,充分发挥其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指导基层聋儿康复工作;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建立县级语训班(点),组派小分队,就近就便指导开展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工作。

六、肢体残疾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机构对68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对372名成年肢体残疾人开展社区康复训练。

(二)工作要求

1、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肢体残疾康复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协调实施、督导检查并进行统计汇总。

2、建立和完善市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及技术指导组。依托有条件的医院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县(区、市)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协助实施本地肢体残疾康复工作计划,承担国家重点康复训练任务,开展技术指导、社区和家庭康复人员培训。

七、智力残疾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承担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普遍开展成年智力康复训练服务;对372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对188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培训。

(二)工作要求

1、完善社会化工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政策,安排任务,落实经费。教育、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将智力残疾康复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等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规划,共同促进智力残疾康复工作。

2、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技术资源的优势和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智力残疾预防、筛查、评定,在县级以上医院开展早期干预、咨询和转介工作。

3、民政部门将智力残疾康复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保障贫困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组织福利院智力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

4、教育部门利用其教学、师资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培训人员,普及智力残疾康复知识,传授训练方法与技术,指导智力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服务。

5、残联负责制定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智力残疾康复工作计划,开展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进行考核验收;市、县(区、市)有条件的机构设立智力残疾康复中心,开展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智力残疾康复人员和智残人亲友培训,传授并使之掌握基本康复知识和实用康复技术与方法。

6、市、县(区、市)选定一所教育、卫生或康复机构,建立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配合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技术指导、摸底调查、人员培训、知识普及、检查评估工作。

7、继续开展补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特需人群科学补碘意识,预防智力残疾发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纳入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建立智力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报告制度;加大《贵州省贯彻<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实施方案》的执行力度;对苯丙酮尿症等可预防智力残疾发生的儿童进行健康指导和康复治疗;对已经确诊的智力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到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等单位,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

8、在社区和家庭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运动、感知、认识、语言交流、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开展日间照料、娱乐活动、支持性就业等社区康复服务。

八、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覆盖494.08万人口的9个县(市、区)对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开展孤独症儿童筛查与诊断、培训康复训练技术人员、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

(二)工作要求

1、继续大力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在全市9个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卫生、民政、公安、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实和完善现有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体系,遵循就近就地接受治疗的康复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治康复措施。

2、各级卫生部门把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客,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精神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指导精神病患者康复训练。

3、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收治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并在社会救助、就业、社区服务等方面对贫团精神病患者给予扶助。

4、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

5、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县(市、区)要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内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7、建立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依托,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和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体系。精神卫生机构承担重度急性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为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没有条件住院的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随访病人,早期发现精神疾患,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转诊。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及看护小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报告。

8、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县(市、区)至少扶持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9、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人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的救助机制。通过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重点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住院和稳定期服药问题。

10、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队伍建设。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有计划地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进行培训;基层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培训基层人员,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九、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网络,改进辅助嚣具供应服务管理办法。全市组织完成各类辅助器具1.33万件,其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2850件。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360例、功能补偿型矫形器76例。

(二)工作要求

1、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建立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对贫困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扶助。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统一规划,促进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工作的发展。

2、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完善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中心功能,扩大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品种,开展假肢装配、矫形器制作、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产品展示、信息收集和发布等项工作,指导基层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假肢装配和矫形器制作等。

3、加强普及型假肢装配站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假肢装配和矫形器制作水平,支持和鼓励普及型假肢装配站技术员参加假肢矫形器制作人员执业资榕认证工作,规范行业发展。

4、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予以补贴。广泛动员社会,多方筹集资金,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给予资助。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功能型补偿型矫形器。

十、完成《实施方案》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残联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要求,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认真做好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与社会发展同步。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完成提供保障。

财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监督,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继续搞好“五个一”康复工程捐赠活动,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康复经费。

(三)检查统计。

1、2008年对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

2、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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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