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
释义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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