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族群政治 |
释义 | 一、基本涵义“族群政治”的原型是“民族政治”。“民族”这个概念已经被政治化,不仅与“民族自决权”相联系,还与“民族国家”相联系,成为多“民族”国家政治治理的普遍难题。据林来梵教授考察,“nation state”在日本宪法学界翻译为“国民国家”,尽管有循环定义之嫌,但似乎也折射出“nation”在概念发生学上的多义性,概念接受上的偶然性,以及宪法学对“民族”译法的回避态度——尽管日本是单一民族国家,不存在内部“民族政治”问题。近来又有不少学者主张弃用“民族”,改用“族群”,而与“国家”等位之最大群体则称为“国族”。可以说,由于“民族”在汉语学界学术内涵的特定化,以及“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国家”理论的强势影响,理论界在“民族政治”问题上的思考能力基本已经穷尽,这是“概念”的力量,也是制造“概念”的人类的无奈。政治修辞学的简单切换代表着一种学术内部的精英共识,其社会成效如何,有待检验,但“转向”已经发生,我们的工作必须转化为如何提供一种更加严整的理论与制度框架,回应本为“民族”的“族群”对宪法与国家统一性的挑战。 二、族群政治的模式(一)集权控制型 所谓集权控制模式,是指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控制族群关系,具体表现为中央任命其所信任的当地人担任族群领导、限制族群的发展权、通过征调全国的力量援助族群的基础建设、在没有经过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征用当地资源等现象。集权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中央主动积极地干预族群关系,一般只可能发生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 (二)平等融合型 所谓平等融合型,是指中央并不主动干预族群关系,而是通过实施宪法平等原则促进各族群的相互交往与自然融合。采取平等融合模式的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制(如法国),也可以是联邦制(如美国和德国)。 (三)族群联邦制 所谓族群联邦制,是指主要为了解决族群冲突而采取联邦制的宪法结构。虽然族群联邦制的国家宪法也承认平等原则,但是“平等”在那里获得了不同解读——不是各族群都同样湮没在同一个文化“大熔炉”(melting pot),而是各族群相对独立地保留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传统。这种安排固然有助于保留各族群特色,但是也给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产生了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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