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然公正原则 |
释义 | 自然公正原则。“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称为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行政实践中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听证是英美法国家公认的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 传统上,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个要求:一是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动遵循的准则,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该原则逐步扩展到行政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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