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
释义 |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把学习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年度有安排,学习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法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少于四次,学习的范围和重点是: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研讨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科、局领导干部。 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县政府办应安排专人记录,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及年度安排由县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乡镇、本单位学法制度。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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