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淄博鲁西南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山东淄博鲁西南商会是由在淄博创业的枣庄、济宁、菏泽及周边地区的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及各行业的个体会员组成的合法的社团组织。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商会宗旨是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合法经营、相互合作、互惠互利,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淄博与枣庄、济宁、菏泽及周边地区的经贸合作,为淄博的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商会五个平台: 1、经政府批准,成为鲁西南广大业者合法组织起来的平台,在淄博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促进多方合作,为淄博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成为会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相互交流,促进发展的平台。 3、成为为会员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协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 4、成为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支持,技术支援,信息共享,对外交流等各项服务的平台。 5、成为为会员之间互惠互利,整合资源,发挥团体优势,共同干事创业的平台 目前,商会共有会员200余家。涉及到建材装饰、机械化工、电子电器、医疗卫生、美容保健等30多个行业,并涌现出一批知名企业。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淄博鲁西南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淄博市范围内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枣庄、济宁、菏泽及其周边地区的工商业者为主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共淄博市委和淄博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规经营,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淄博与枣庄、济宁、菏泽及其周边地区的经贸合作,为淄博市的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教育、帮助、指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 (二)为会员出谋划策,协助其搞好淄博地区的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洽谈会、协商会和展销会活动,帮助会员招商引资,拓展市场。 (五)举办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帮助会员提高决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科技、咨询等服务。 (七)研究市场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获利等信息,提供风险分析,提供方案优选,为其经营排忧解难。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会员企业的发展战略及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论证。 (九)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帮助,进行关系协调,纠纷调解,创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 (十)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会员到外地或出国考察,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济难救灾助民活动,并向社会推荐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十二)协助淄博市与枣庄、济宁、菏泽及周边地区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促进各界人士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合作与发展。 (十三)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和睦与和谐,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淄博市境内的枣庄、济宁、菏泽及周边地区的工商业者及其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针对特定会员的专项活动所需费用由相关会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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