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简介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驻马店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月由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6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任期一年),路俊福、李焕庭先后任常委会主任,李天敏、傅全华、杨锡华、李运亭、宋怀、刘元成、汪祖荫、乔登华、王素平先后任常委会副主任,李二德任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委员33名,于2007年3月换届。 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由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段腊梅任常委会主任,张杰、乔登华、王素平、崔允成、张文清、冯玉梅任常委会副主任,李二德任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委员38名。 驻马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设有工作机构11个:办公室、调研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 主要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其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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