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释义 | 济劳社字[2009]89号 为进一步做好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和《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09]3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保范围包括: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大学生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 第三条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五条 参保大学生于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学校经办部门,由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个人负担比例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被认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高校医院,负责本校学生的门诊治疗。每年缴费期结束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拨付给各高校医院,专门用作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各高校可根据本校资金收支情况,在不低于居民医保报销水平的前提下,适当调增门诊报销比例。 第七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学生如需休学回户籍所在地治疗,应在当地选择一个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同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经办部门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大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现金报销材料的报送等,由所在学校统一受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审核、现金报销等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条 驻济高校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缴费标准、其他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依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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