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
释义 |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于2010年12月30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株政办发〔2010〕64号印发。该《规定》共16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暂行规定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第四条 株洲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进行监督。株洲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代理服务。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的比选活动,应进入株洲市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按程序规范运作。 第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编制比选文件; (二)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比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比选申请书; (四)接受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六)现场公布比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审或随机抽取中标人; (七)确定比选结果并公示; (八)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移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比选代理单位应当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株洲市招投标局管理网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要求; (四)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比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更改并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比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比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比选申请: (一)代理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二)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五)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比选一般采用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分两种形式。 (一)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投标申请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二)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中标代理单位,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单位的操作规程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评分办法,应从招标代理单位的胜任程度及信誉、招标组织方案及业务文件质量、投标报价等方面综合评审。具体操作细则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工程项目执行。评审委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比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委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三名的招标代理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法定情形参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得另选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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