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释义 | 株洲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文件 株财库〔2008〕12号 株洲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株洲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代理银行、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原《株洲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株洲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财库存[2005]272号)文件已失效。现将新的《株洲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株洲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27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株洲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市以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 (三)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下同)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 (五)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国库存款账户、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按不同的支付主体、不同类型的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后,向同级人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同级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同级财政批准的额度内自行签发支付指令,经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在额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草案或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是办理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科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协助市财政局国库科对同级预算单位进行用款控制和核对用款额度等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写《株洲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银行开户许可证》。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持开户文件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向代理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并按代理银行的要求,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所需资料无误后,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预算单位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预留银行印鉴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国库科和市人民银行国库科。 第十五条预留银行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代理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八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国库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预算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国库单一账户(又称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以及与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划转资金支出情况。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使用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和日常现金支付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和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财政授权现金支付额度范围内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应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市人民银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并依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应当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九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条预算外财政性资金账册按资金使用性质、分预算单位、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十一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条件成熟后,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同意,《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可取消纸质凭证,采取电子凭证方式传递和支付。其中:资金性质包括预算内资金(指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法。市人民银行国库科、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支付凭证有关内容核对无误。 第三十三条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凭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确认的《株洲市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请书》作为记录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据;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凭市财政国库科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书》作为记录收入的凭据。 第三章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控制性依据。 第三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并于上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基本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市财政局审定的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编制现金支出是要列明具体用途。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在上月25日前初审各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的建议数,报送国库科。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上月底前,根据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初审后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预算内支出用款计划分月核定,预算外支出视收入进度,按月核定,并在本月第一个工作日前批复各预算单位当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含现金支付额度),同时分别通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国库集中支付处及市人民银行国库科、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可以累加使用,即上一月份用款额度余额可以结转下一月份使用,当年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年度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应于本年1月5日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将1月份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编制并上报,业务科室于1月10日前完成初审,国库科于1月12日前确定额度并下达。 第三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和科目调整),由预算单位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条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和额度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性资金分别编制和下达。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第四十二条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预算科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市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经市财政局确认。当年市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使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十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和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向预算单位提供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由代理银行注销当年额度,额度不跨年使用,只作为指标结转。代理银行于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国库科。 二、各预算单位于1月20日前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打印年度拨款对账单,并填报《预算单位预算内(外)对账表》(附件2),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核实年度指标,国库科核实财政拨款数(包括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计算出各预算单位年度结余资金,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国库科、预算科。 三、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汇总预算单位当年指标结余情况,与预算科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指标结转。 四、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复使用。 第四十四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集中支付处会计按《株洲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预算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相关注销财务处理。 新年度,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确认结转数,视同增加预算指标,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使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财务处理。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一般程序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 第四十七条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写《株洲市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请单》并打印后,向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核手续。 第四十八条支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审核后,将直接支付电子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国库科。同时,市财政局国库科根据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开具的支付额度审核后,按科目、分单位开具当日(次)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电子信息传送市人民银行国库科,市人民银行国库科对汇总清算额度和直接支付令进行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将支付凭证列表传递给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并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凭人民银行确认盖章的直接支付列表和《株洲市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请单》做账。市财政局国库科凭市人民银行国库科每日汇总清算额度的回单入账。每日,人民银行再将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户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或确认的《株洲市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请单》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责成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国库科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恢复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可以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一条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等支付具体程序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个人补助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千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现金支付必须在市财政局核定的现金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 第五十四条预算单位需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如招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转账结算起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在其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自行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经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交代理银行。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在与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或提取现金,并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对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第五十七条每月终了2日内,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本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和国库科,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五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出但尚未清算时,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集中支付处和预算单位,由其核实原因后,作相关处理;已清算又因上述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国库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按原渠道恢复预复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市人民银行国库科。 第五十九条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等情况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和国库科。同时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财库[2007]8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处按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后,再由国库科核实并办理与代理银行结算划汇手续费,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十一条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划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合理调度资金,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划拨资金事项,记录财政性资金收支明细账,组织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结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对改革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结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1、用款是否符合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 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3、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办理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送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的支出情况,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与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报送本单位月度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 (六)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十五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市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不按预算支出范围和项目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它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六十八条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七十一条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国库科予以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市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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