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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株洲市石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

第二章        入学  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实行就近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范围。

初中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本校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及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初中学生持通知书、学籍卡最迟在开学一周内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学籍卡由区教育局统一设计印刷,由学生原毕业的小学负责填写。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初中就读学校等,加盖区教育局学籍钢印。凡年满6周岁(不得迟于7周岁)的儿童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持户口本最迟在开学一周内到指定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备案,可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子女入学。

第五条 学生的学籍号实行全区统一编码。初中学籍号编排规则是由六部分13位代码组成,具体构成如下:(如:2 XX 0204 XX XXXX),一位为学段代码(1为小学,2为初中),二三位为年度代码(如:2006年为06),四至七位为地市和县区代码(如:石峰区为0204),八至九位为学校代码,十至十二位为学生代码。接受证、转学证、借读证、休学证的编号规则为11位数(如: XX 0204 XX X XX)一二位为年度代码,三至六位为地市和县区代码,七至八位为学校代码,九位为年级代码,十至十一位为流水号。

学生的学号一经确定就不能被别人代替。学生在本市内学校之间转学,或由外地转入,学号都由教育股编排。

第六条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要换,须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于每年3月份到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条 新生注册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中旬。学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小学原则上按45人编班,班额最高不超过50人;中学原则上按50人编班,班额最高不超过55人。

第三章 转学、借读、 休学、复学、退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住居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者,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必须开具全区统一规格的接受证和转学证,不得以便条形式开具转学证明,同时转学证明应签署经办人姓名。任何学校开出的转学证必须真实有效,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转学的程序是:(1)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2)转入学校开出接受证,到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签署意见;(3)凭接受证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到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签署意见;(4)凭转学证再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拒收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由教育主管部门再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和放假前两周,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不得以转学名义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新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报经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持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但本区学校的学生不得在区内另一所学校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籍,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防止借读生“两不管”: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借读的学生,或本市户口在外地借读的学生,一般都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如本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允许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凡要求在我区借读学校取得毕业证书者,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来我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那农民子女就读按株石教字[2004]35号文件和株石教字[2006]27号文件办理入学手续。各校须建立进城务工那农民子女专档,其子女可凭正常转学手续入学籍,也可不入学籍只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持医院康复证明,在每期的开学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历,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但休学总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能休学。凡需休学者,须报教育局批准备案。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就读。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四章        升级、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升级应在学年开学前进行。对因残疾随班就读的学生,经区教育局批准,可安排其到相应水平年级学习。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二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美、劳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由教育局发放统一规格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印章和学校公章,报教育局审查验印。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参加当年补考,成绩合格可补发毕业证书。但必须在校修完规定年限的学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遗失,可补发毕业证明书,而不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发放后,就不再因学生姓名的更改而补发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教育目标、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发展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学业成绩考核是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的综合评定,学业成绩考核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进行评定。

学生学业成绩、毕业成绩和学生操行评定结果应通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市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以上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表、学生花名册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一式两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学籍表(含思品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花名册;2、在校分班名册;3、中小学毕业生登记表;4、学期和年度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5、学期和年度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表;6、学生异动情况证明材料。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校新生花名册、异动花名册、学生基本情况统计、学生异动情况统计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学年统计表在新学年与学期报表同步上报。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寄或密封后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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