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释义 |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职责调整增加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意见或对规范性文件的一般问题进行解释;承办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登记、清理、发布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研究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提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听证主持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和发证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负责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指导仲裁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论证;负责为市人民政府及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承担办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办机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办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办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办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科(加挂备案审查科牌子) 承担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承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 承担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备案审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控告,调查行政执法中重大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纠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执法矛盾和争议的协调解决的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认定和公告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听证主持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承担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试点工作;承担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承担建议提案、来信来访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加挂法律顾问室牌子) 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的指导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承办或者组织承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宣传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科长4名,副科长4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办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调整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