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周城镇 |
释义 | 地理位置周城乡位于乾县西南边陲,西接临平镇东连新阳乡,梁村镇、南与武功接壤,全乡以宝鸡峡五支渠为界,分南北两片。 自然资源全乡总面积24.8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60570人,12所中小学,耕地面积30684亩,其中果树面积8600亩。 特色产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乡党委政府立足乡情,开拓进取,北抓果业,南抓农业畜牧业,使全乡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二00八年,北部套袋苹果产量4.75万吨,收入1150万元,南部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养殖户2400户,奶牛存栏总量达6875头,建成自动化挤奶站4个。 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成效显著,完成12公里通村公路建设任务,全乡集资728.9万元,完成了42条35.8公里的水泥路铺设工程,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生育率达95%,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 内设机构周城乡劳动事务保障所 周城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周城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周城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周城乡乡镇综合服务办公室 周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 周城乡财税办公室 周城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农业发展周城在观光农业、茶叶、特种养殖、食品深加工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周城镇政府计划抓住一切机遇,竭尽全力发展经济,加快丘陵山区开发的步伐,扩大生产规模。欢迎广大客商,新朋旧友前来投资开发,人绘蓝图。 产业发展全镇有茶园6000亩,板栗银杏4000亩经济林12000亩,大小茶厂15家,生产碧螺春、翠柏两大系列13种品牌的茶叶。其中金峰茶厂的碧螺春、翠柏获第五、第六届中国溧阳茶叶节名茶评比特等奖,95年常州地方名茶评比二等奖,97年第六届省陆羽杯一等奖,九龙茶厂的"青峰"95年获第五届"中国溧阳茶叶节"名茶评比一等奖;九龙茶厂的"翠柏"97年获第六届"中国溧阳茶叶节"名茶评比特等奖、第五届省"陆羽怀"特等奖;99年获第六届省"陆羽杯"特等奖,第七届中国溧阳茶叶节"天目湖怀"奖;洙漕茶厂的翠柏获省第四届"陆羽怀"优胜奖。 地理优势全镇丘陵山区面积达6万余亩,大小山头30余个,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矿石、温泉、牧草资源,拥有大小水库6座,其中有2座蓄水在10万立方以上,有在98年被评为少百佳生态村的汤山村和濮家村,有集旅游、观光为一体的九龙沟立体观光农业示范区,在规模较大年销售10000吨的西瓜市场。 计划生育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现就上述四个条件在具体应用中的认定作以下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指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三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二、“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颁布的下列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1979年7月1日至1981年4月30日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为依据。 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为依据。 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为依据。 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依据。 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为依据。 2002年9月29日至今的生育政策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依据。 三在1979年6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1979年7月1日1981年4月30日之间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在三年以上;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上。 三、关于“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应按以下条件认定: 一对生育子女的以夫妻曾经生育活婴认定。 二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曾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五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六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七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要具备以下条件:⑴收养后户口在一起;⑵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⑶有五人以上群众证明。 九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十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十一)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和未婚人员。 四、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5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4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2006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4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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