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舟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舟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舟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舟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劳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区)、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 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县(区)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及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还可结合各自实际对部分地理位置偏远、办学条件艰苦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以及其他项目。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和考绩。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以更好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核定。 四、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等项目)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部分纳入到绩效工资范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各县(区)统筹考虑。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及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区)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各县(区)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责任,开展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一)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所需资金到位;教育部门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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