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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浙江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重庆市浙江商会(原重庆市浙江企业联合会),是在重庆、浙江两地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浙江来渝投资兴业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渝、浙两地政府认可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联合性社团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浙江省驻西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重庆市浙江商会现有会员单位400余家,领导班子的组建和会员企业的构成充分考虑到地域的广泛性和行业的代表性,起点高、规模大。会员企业中,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80余家,如广厦集团、华立控股、海宇置业、超科集团、锦天置业、科华控股、中凯华葡、雅戈尔集团等在重庆的投资都在亿元以上。不少企业在重庆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会员中有30多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我会会长郭向东连续当选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浙江商会坚持弘扬“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的浙江精神,遵循“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办会宗旨,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广大在渝浙商的合法权益,推进两地经济互动,为重庆、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商会章程

《 重庆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浙江商会。

英文译名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为ZC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国内经济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浙江来重庆投资经营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努力搭建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发挥浙江人的综合群体优势,为浙渝两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本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渝都大酒店1405-1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

(二) 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实现资讯、资源共享,促进交流合作。

(三) 接受会员委托处理的法律事务,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 宣传浙渝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引导企业对接互动,为重庆与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六)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重庆市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在重庆注册的浙江企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如会长遇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可书面委托副会长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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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