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报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统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申请数; (三)行政许可受理数; (四)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五)准予许可的情况; (六)办理期限; (七)附带收费情况; (八)投诉情况; (九)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解决许可争议的情况; (十)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上报统计报告的形式。 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5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统计报表由委托行政机关汇总上报。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以统计报告的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分为重庆市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1)和重庆市行政许可投诉、责任追究及行政争议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2)(附后)。统计报告应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有定量统计和系统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交换和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统计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统计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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