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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释义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3]70号

发布日期:2003-10-8

执行日期:2003-10-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重庆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全市全面运行,现将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肩负起改革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重大责任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市、乡(镇)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批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区县(自治县、市)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通过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落实巩固“两基”和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建立健全对区县(自治县、市)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认真慎重,依法合理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提出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筹集并合理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配套费用,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对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的督查机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治理中小学薄弱学校,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工作。

(四)乡(镇)政府要完善和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学的政策和制度,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减免校舍建设配套费用;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五)依法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确保义务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用足用好已有的教育筹资政策,拓宽新的教育投资渠道。建立教育成本分摊机制,调整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杂费标准。依法开辟教育贷款、教育储蓄、教育保险等融资渠道。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管理,并相应调整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36号)精神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工资项目和标准,并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市财政要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其中乡村两级办学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正常办学经费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补助,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发放。对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的,市财政将停拨、减拨直至扣回转移支付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清理历年来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对拖欠的教职工工资,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七)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县、乡(镇)两级政府预算时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的监管。农村中小学按市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全部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公用经费开支由学校校长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审批,要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中小学信息技术、外语教育的基本需要,合理审定杂费和书本费等收费项目。学校代收学生的书本费,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试行“一费制”的地方,要严格按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按市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八)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定期的校舍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校舍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教育发展计划,切实担负起责任并保证经费投入,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对现存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大工作力度;财力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将每年筹措一定数量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要使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校舍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列入基础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排。

(九)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对教育投入的执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监察部门每年组织1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向市政府报送审计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确保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否则严肃查处。农村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按年度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要深入细致做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调工作,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抓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抓好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国内外、境内外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要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要建立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人事编制管理,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十一)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编制标准和《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及时核批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在核编定编时,要合理调控每所学校的班额、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市里相关规定确定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数量。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两年核批1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挂职锻炼人员除外),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与学校脱离关系,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继续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十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教育管理体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校长或中学校长,可以进入乡(镇)党委。乡(镇)中心校校长或中学校长可兼任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乡(镇)长。

(十三)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展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推进改革的深化;已经部分展开或试点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扩大改革面,尽快全面展开;少数尚未展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制订改革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中小学未聘人员分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学校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精神,多渠道妥善分流和安置中小学未聘人员,特别是超编学校必须加大人员分流工作的力度,建立分流机制,尽快消除人员超编的现象。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逐步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妥善处理好清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于清退代课人员后暂时无法找到合格教师任教的个别情况,可以实行临时聘用,选择素质较好的人员任教,并与之签订有明确期限的临时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1年;也可采取公开招聘、对口支教、轮流支教等办法,切实解决教师缺乏问题。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完成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后,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逐步具备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具备教师资格的合格师资到缺编学校任教。

(十四)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1]126号),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大教师全员培训的力度,造就一支能适应素质教育和新一轮课程改革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我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分级、分工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4月底以前,必须将本地实施义务教育的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义务教育经费年度执行情况的综合通报与公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月报告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1次各区县(自治县、市)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况;市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全市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中小学违规收费情况要加大监督力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监督举报电话分别设在财政和监察部门,中小学违规收费的举报电话分别设在教育行政和物价部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落实到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要建立健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情况建立3年为1个周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制度,区县(自治县、市)对乡镇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

(十六)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小轿车,不准领导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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