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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