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市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艺经申报评审取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有关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制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及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健康发展。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协助市经委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保护制度。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由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评审认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传统工艺美术业内专家、院校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有高级工艺美术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为保证评审委员会的顺利组建,市经委应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形成的历史;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九条申请认定为重庆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资料); (四)制作者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重庆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有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一条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3个月内,分别对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得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票。 第十三条本身申请认定为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作品申请认定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在评审和表决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证书。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认定后,以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名义授予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经评审委员会从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由市经委会商有关部门认定后推荐。 第十六条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取消其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或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传统工艺美术; (六)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展览,组织国内外传统工艺美术交流。 第十九条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经委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进行扶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生产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企业和个人在资金、原材料供应、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或筹措配套保护资金,予以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伐。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参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适当推迟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和经营。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产业化发展意识,不断提高传统工艺美术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重庆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重庆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证书、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的,由市经委取消其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取消其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伪造或者冒用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证书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市经委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解聘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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