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钟山区公共厕所达标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有偿服务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厕的管理。 第四条 钟山区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厕承包方职责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参加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 公厕承包人员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公厕保洁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八条 保证公厕按时开放,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公厕保洁人员应挂牌服务,配证上岗,衣着整洁,讲文明、讲礼貌,热情服务,服从管理,文明作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厕免费入厕规定。六十岁以上老人、现役军人免费入厕。 第十条 保证公厕“门前三包”制度的落实。及时清理公共区域内的野广告,禁止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排乱倒,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保证公共设施完整,防止破坏,偷盗。如有损坏,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杜绝重特大公厕安全事故发生,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厕承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公厕转包、租赁行为。 第三章 公厕保洁规定 第十三条 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公厕有专人保洁,劳动工具摆放整齐,禁止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两小时内清洁公厕不少于一次,全天保持燃点檀香,确保公厕内清洁无异味、臭味,每周至少消毒杀菌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墙体粉刷,内外墙粉刷无剥落。 第十四条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完好、合理,无积灰、污物。 第十五条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顶棚)、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内墙面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无积水、无垃圾、纸屑、烟头等杂物。 第十六条 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内及两侧无粪便污物,无纸屑、烟头等杂物;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无垃圾、纸屑、烟头等杂物;大小便槽管道保持畅通,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有盖板,无破损凹陷。 第十七条 蚊蝇孳生季节每周喷洒一次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的灭蚊蝇药物,或设置防蚊、防蝇设施,有效控制蝇蛆孳生,确保无蚊蝇蛆蛹。 第四章 公厕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公厕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奖惩挂钩、随机抽查的原则,采取实地检查(含上级部门和城管局考核或督查通报)与群众来访或投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第十九条 区城管局每周检查公厕不少于1次,公厕检查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每次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评定考核按照《钟山区公共厕所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定考核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连续四个季度评定为优秀的,按其交纳的年承包费用的5%给予奖励;在国家、省级、市级、区级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一次性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公厕承包资格: (一)不符合公厕承包(保洁)条件的; (二)承包公厕期间,公厕承包方(保洁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承包公厕期间,公厕承包方(保洁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承包公厕期间,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考核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承包公厕期间,公厕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一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达到解除承包合同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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