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5月11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以环发〔2007〕6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和审批、项目组织和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检查和处罚、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时间紧、任务重,2007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007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 环保总局 财政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三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1.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报送环保总局。 2.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3.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其他项目: 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条 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第七条 按照减排资金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三大体系”建设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承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进度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目标,系统持续运行,并保证运行实效。 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作为减排专项资金申请的必要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八条 中央本级“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三大体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减排的投入,落实“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总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要切实强化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环保总局和财政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情况、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保总局、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中央本级项目由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要提交验收报告、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总结,提交试运行数据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分析。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依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一)“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核查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做到统一采集、公布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以此考核区域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 (二)其他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所建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发挥长期减排效益。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处罚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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