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卫生局反映(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8266265,卫生局联系电话:88360617)。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 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 行) 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发展,调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市镇两级财政按要求合理安排负担资金,落实政府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推进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其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要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镇区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经费。各镇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镇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市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落实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镇区卫生部门会同镇区财政部门,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镇区财政部门会同镇区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镇区财政部门会同镇区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核编定岗后的绩效工资标准、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为促进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的综合改革,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凡医院已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的镇区,其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实行与镇区医院一致的财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镇区财政,其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把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补助资金纳入镇区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镇区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负担的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加强对各镇区工作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