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淡水厅 |
释义 | 淡水厅初设於1723年,掌管台湾中部以北区域。厅治本设立於台湾中部的彰化。1756年,王锡缙任同知期间,淡水厅官署移至竹堑(今 新竹),自此之後,竹堑城成为北台湾政经文化教育的中心。 淡水厅首长为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不得携眷,任满升转。职责明定为上承钦部宪件,下理钱粮,清丈土地,治刑补盗。1877年(光绪3年)淡水厅升格为台北府,辖下有淡水县、新竹县、宜兰县、基隆厅等,同知则升格为知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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