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
释义 | 基本信息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 外文书名: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丛书名: 中欧信息化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丛书 平装: 424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大32 ISBN: 7503687266, 9787503687266 条形码: 9787503687266 商品尺寸: 20.8 x 14.6 x 2.4 cm 商品重量: 481 g ASIN: B001O88XZQ 内容简介《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报告和相关欧洲文献资料。报告内容描述了欧盟成员国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现状,研究的重点在于可能引起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兴趣的若干方面。研究报告的目的是,鉴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开始实施,希望能从欧洲提取有价值的经验和实践做法。因此,这份报告将包括有关实施和培训的大幅章节。《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各章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实施(implementation)问题为中心,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具体方面。报告将介绍欧盟和中国的现状,并着眼于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做法。每一章都在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主题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相联系来进行相关评论,并提出建议。 作者简介作者:吕艳滨 (英国)卡特 (Megan Patricia Carter) 吕艳滨,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亚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信息法学(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在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借调期闻.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工作。 Megan Patricia Carter,伦敦学院大学宪法组名誉研究员。在过去20年里Megan Patrcia Carter (作为工作人员或顾问)一直参与澳大利亚、爱尔兰共和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以及北领地和英国海外领地的百慕大地区的国家层面上的信息自由制度的执行。对各国信息自由实践的比较研究,著述和培训活动一直是她特别关注的领域。 目录研究报告 1 导言 1.1 关于本报告 1.1.1 报告的目的和致谢 1.1.2 报告的框架 1.1.3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城 1.2 “FOI”术语的使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 1.3 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概述 1.3.1 欧盟国家多样化的行政背景 1.3.2 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历史 1.3.3 欧盟政府信息公开体制走向一致 1.4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5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 1.6.1 《条例》的属性:行政法规 1.6.2 规定了当事人请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1.6.3 严格地限定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1.6.4 规定了广泛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1.6.5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1.6.6 对主动公开做了详细规定 1.6.7 引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2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 欧盟成员国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1 实践的基本情况 2.1.2 费用减免 2.1.3 如何确定费用 2.1.4 收费的影响(包括时此机制所做出的相关改善) 2.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机制 2.3 建议 3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结构 3.1 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结构 3.1.1 贯穿整个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结构 3.1.2 政府内部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结构 3.1.3 公共机构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结构 3.1.4 纠纷解决和复审结构 3.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3.2.1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3.2.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 3.3 对最佳实践的建议 3.3.1 中央机构 3.3.2 复审机构 3.3.3 其他建议 4 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 4.1 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 4.1.1 经过培训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十分必要的 4.1.2 设计一项培训策略的模式 4.1.3 培训模式 4.1.4 培训方式 4.1.5 培训材料的样本 4.1.6 培训时问 4.1.7 实施培训 4.1.8 对最佳实践的案例分析 4.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问题 4.3 对最佳实践的建议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 5.1 欧盟成员国中的实施模式 5 2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困难 5.2.1 议会: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2.2 涉及的机构范围 5.2.3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5.2.4 缺乏中央合作 5.2.5 缺乏资源:人员和培训 5.2.6 缺乏公众认知导致法案的低适用率 5.2.7 文件管理问题 5 3 解决实施中所存在困难的经验 5.3.1 实施计划 5.3.2 最好由中央开展的活动 5.3.3 既可以由中央,也可以由各个机构单独开展的活动 5.3.4 由各个机构单独开展的活动 5.3.5 协调机制和联系网络 5.3.6 信息技术的适用 5.3.7 指击手册 5.3.8 文件管理 5.3.9 公开目录 5.3.10 向公众推广政府信息公开 5.4 建议 6 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需要澄清的方面 6.1 不予公开的信息 6.1.1 “隐私”的界定 6.1.2 “商业秘密”的界定 6.1.3 其他不予公开的理由 6.2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3 其他需要澄清的一些问题 6.3.1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 6 3.2 《条例》和其他中国法律之闹的关系 6.3.3 拒绝申请的其他理由 结论 附件A: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指南 附件B:政府信息公开海报及标识示例 附件C: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基本信息 附件D: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部分地方政府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法规文件 爱尔兰2003年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运行评述 建议的总体回顾与概要 一 l997年《信息自由法》修正和引入收费的背景 二 国外收费和审查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 三 预收费对使用《信息自由法》的影响 四 《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对信息公开文化的影响 五 结论和建议 绿皮书 公众对欧洲共同体机构文件的获取:一个综述 英国《信息自由法》(2000年)实施准备示范行动计划 信息公开的实施 倒计时:英国国家审计署指南(节译) 英国宪法事务国务大臣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第45条发布的针对公共机构履行2000年 法案第一部分所赋予之职责的实施法规 前言 导言 信息专员的职责 实施建议 裁决通知和执行通知 信息通知 对通知的遵守 《信息自由法》的第一部分 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义务 程序和培训 进一步的指导 实施法规 Ⅰ 导言 Ⅱ 关于对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建议和帮助的规定 Ⅲ 信息公开申请的移送 Ⅳ 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Ⅴ 信息自由和保密义务 Ⅵ 申诉程序 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地区议会的良好实践 本文的目标 方法 建议的背景 为什么《信息自由法》对于地方机关有重要意义 1.职责和资源 2. 所请求的可能是什么 3.公开方案 4.记录和追踪申请 5.培训和知悉 6.收费政策 7. 记录管理 8. 审查其他政策和程序 9. 网络/共享专门技术 附录A:爱尔兰的信息公开 附录B: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信息公开 附录C:爱尔兰和昆士兰州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示例 附录D:信息公开准备的自我评估核查要点 附录E:建议的信息公开记录和追踪系统的格式 (Excel) 信息公开一年间 1.导言 2.信息公开实施第一年 3.申请人的经历 4.公共机关的实践 5.信息专员 6.宪法事务部的作用 7.结论 8.结论和建议 英国御前大臣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第46条发布的关于档案管理的实施法规 前言 总则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特征 培训 服从公共档案法案的机构 御前大臣关于公共档案的咨询委员会( LordChancellor's Advisory Council on Public Records)和公共档案办公室的职能 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发布的关于(1)公共机构管理档案以及(2)转送和审查公共档案的实施法规 导言 第一部分:档案管理 第二部分:对公共档案的审查和转送 附件A 档案管理中公认的标准 序言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一词通常被用来概括描述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这种变革是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引发的。如今,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加之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在内已经将信息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研究信息社会的诸多重要方面,似乎成为比较自然的选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信息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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