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文件选编 |
释义 |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文件选编》收录了著作权法领域现行有效(截至2010年3月)的主要法律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文件选编》力求内容准确、实用性强、使用方便,既适合作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从业者常备工具书,也适合社会公众用来学习掌握著作权法。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文件选编》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 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附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 文摘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