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联法规 |
释义 | 图书信息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联法规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5月 ISBN: 9787511806468 开本: 16开 定价: 8.00 元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联法规》是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 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埸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婚姻制度】 1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1 第四条【家庭关系】 1 第二章 结婚 1 第五条【结婚自愿】 1 第六条【法定婚龄】 1 第七条【禁止结婚】 1 第八条【结婚登记】 2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2 第十条【婚姻无效】 2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2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2 第三章 家庭关系 2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2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2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2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2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2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3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3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3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3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3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3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3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3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4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4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4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4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4 第四章 离婚 4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4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4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4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5 第三十五条【复婚】 5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5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5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5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5 第四十条【补偿】 5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5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6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6 第四十四条【遗弃】 6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6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6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6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6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6 第六章 附则 6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7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综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年8月27 日修正)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 )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 日) 结婚与婚姻关系确认 32 婚姻登记条例(节录)(2003年8月8日) 34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37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l月23日) 4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2004年2月20日) 4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2004年11月30日) 4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3月16日)4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在华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委托办理的无配偶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2005年12月15日) 43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 题的通知(2008年2月5 日)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1 13 E1) 4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0月11日)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7年6月13日) 家庭关系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1985年4月10日) 5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短答复(1987年7月25日) 文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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