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
释义 |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示范建设。 2、农村环境保护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处)(简称农村处) 拟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湿地、矿区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国生态农业建设。 3、生态功能保护处(简称生态功能处) 拟订生态功能区划、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简称保护区处) 拟订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新建和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国家公园建设。 5、生物多样性保护处(生物安全管理处)(简称生物处) 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国转基因生物、外来入侵物种、微生物环境安全、生物环保新技术管理;承担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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